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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司法12348热线:“要求赔偿得在离婚时就提出”

来源:新浪湖南 2012-04-12 10:32:02

  高先生与李女士是结婚10年的夫妻,2005年开始男方在外面包养了“小三”,并且长期不回家,在外面过起了同居生活, 2010年被妻子发现,女方遂提出离婚。二人离婚时财产依照法律进行了对等分割,双方无异议,李女士亦未提出任何赔偿。两个月之后再向法院要求,遭到败诉。昨日,李女士在长沙市司法局12348热线微博(@长沙12348)留言,问为什么会败诉?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热线王婷律师答复: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中的受害一方应懂得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无过错方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由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无过错方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像李女士在离婚时没有提出要赔偿,就会丧失这个权利。另外,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同意离婚的,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而在二审期间提起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的,被告可以在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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