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多人认可“无爱婚姻”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这一由来已久的法则似乎正在受到挑战。本次调查显示,已婚人群对于“出轨”问题,却是最想得开的,而且14%已婚人群认为爱情与婚姻无关。
对这种态度,王建一和孙春云都表示极为不赞同。王建一表示,“无爱婚姻不如没有婚姻”,因为婚姻之初必须有爱情才是端正的婚姻爱情观。
孙春云则认为,婚姻是爱情和责任的平衡,没有爱情很难走入婚姻,没有责任婚姻很难持久。
此外,调查中,在出轨问题方面,女性更不能接受精神出轨,男性更不能接受身体出轨。王建一分析,男人的归属感和认定感更强,女性的安全感更强,因此才会出现这样的差异。
一旦遭遇出轨,孙春云认为从心理学的视角看,出轨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的一种表现,而不仅仅是出轨一方的问题。建议夫妻双方要认清对婚姻关系的态度,如果想要继续的话,双方需要坦诚沟通,发现、面对和解决问题。但是,出轨多会带来信任危机,即使想言归于好,仍需要时间,更需要精心经营。
龚海燕建议,一旦遇到“出轨”,首先要弄清楚是否真的出轨了,而不要无辜猜疑,要知道夫妻间的信任非常重要。如果证实有外遇,要了解清楚谁主动谁在先,目前的状态怎样,是否可以挽回。假设你确定他真的有外遇,不能容忍,决意离婚,需要做好财产分割的材料准备,儿女抚养权分配的心理准备,并对离婚后如何维持一种健康向上的生活模式有个大致的规划。收集好对方过错的确凿证据,做好充分的材料准备和心理准备,聘请专业律师向对方提出离婚诉讼并速战速决,是龚海燕给那些因为配偶恶性出轨而决意离婚的朋友的一点忠告。离婚应该是一场攻坚战、阵地战,不要辗转迂回、拖长战线,更不要忸忸怩怩、心存幻想,打成一场拖泥带水的游击战。那样只会给自己甚至孩子的心灵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专家特别指出,如果决定离婚,应该与孩子进行充分的沟通和情绪安抚,以免对孩子的情感造成严重的伤害。
情感小迷惑你问我来答
问题1
根据调查,对于年龄差距,男女在择偶年龄的选择上非常匹配:男性可以接受比自己小7岁至大3岁的女性,女性则可以接受比自己小3岁至大7岁的男性。您认为男女之间的年龄差距到底是不是问题?
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EAP签约咨询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王建一:男性趋向于保护弱小,因此择偶对象的年龄越小,责任感越重,因此趋向于找比自己小的。女人天生比男人更脆弱、更需要保护和安全感,因此倾向于找比自己大的是出于一种自然的本能。
另外深受“女大三抱金砖”传统观念的影响,因此三岁似乎成了男人女人可以接受的比自己大或小的年龄底线。
其实现代社会对于男女年龄的尺度已经放宽,我认为,年龄差距并不会影响婚姻,成为婚姻的阻碍,但婚姻家庭生活中,还是倡导应该有真实的感情做基础,如果只是以一种占有、或三妻四妾的心态去对待感情,我想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负责任。
问题2
调查中还发现,年龄越大和收入越高的男性越希望找比自身年龄小更多的女性。您如何看待有钱男人、“老男人”更爱“小姑娘”的现象?
两性情感专家、世纪佳缘创始人龚海燕:我也和很多男性交流过,他们解释上述现象大抵有如下原因:
1)不希望对方过于复杂,年龄意味着经历,甚至是感情的经历;
2)考虑到将来的生育,觉得妻子年轻一点,对孩子更好些;
3)年轻漂亮的女孩,带出去也比较容易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但我认为还有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这些老男人刚毕业刚工作、情窦初开之时,追求女性的过程中,因为没有经济基础,会遭遇到不少拒绝和打击。他们心灵上是有创伤的,现实的社会让这些最渴望爱情的人只能以事业为重让爱情靠边,而一旦自己事业有成,可能年龄也不会太小了,这时候就轮到他们去挑选甚至“报复”女性了。有些人对女性会非常的挑剔,年龄要比自己小一大截,相貌还要万里挑一,愈是成功,愈是挑剔。因为他认为自己也有了挑选的资本了。
问题3
不少人有疑惑:自身条件不错,为什么被剩下了?您觉得是为什么?
两性情感专家、世纪佳缘创始人龚海燕:中国正处于一个城市化的进程中,很多年轻人在都市里就是一个异地人,传统的亲友介绍的渠道不复存在,现代人又非常尊重别人的隐私,往往同事朋友也不便过问。所以,都市白领面临的问题就是没有人可以帮你,你必须靠自己去找到一个相知相恋的伴侣。但每个人的圈子都很小,选择不多。同时年轻人也没有多少时间,大城市压力很大,为了事业或学业忙忙碌碌,一不小心就把自己的终身给耽误了。
而现代人追求生活品质,看重感情质量,宁可单身也不愿意凑合的心态也导致了一些人迟迟找不到另一半。此外,对自己的要求不明朗,不了解自己也是一个原因。只知道要找个合适的,却不知道自己要什么,也是导致被剩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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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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