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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检所原副所长梁建宁获刑11年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2011-12-16 07:43:53

    本报12月15日讯   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原湖南省药品检验所副所长梁建宁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该案应辩护人申请,因涉及药品配方等商业秘密,芙蓉区法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梁建宁在担任湖南省药品检验所副所长期间,受湖南省药监局委派参加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工作,具体负责投标单位药品的质量层次审核、申投诉件的处理及评标时的议价。梁建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湖南省药检所化学室主任黄某所送别克汽车一辆(汽车价值36.9万元,购置税31538元,共计400538元),收受彭某某等人现金31万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受贿财物共计价值71万余元。梁建宁收受贿赂后,多次违反《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第十二条第四款关于“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补充,也不得撤回”的规定,私自将彭某某等人补交的证明药品质量层次的资料放进标书,或将不应对外泄露的信息泄露给参与评标人,帮助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取得相应的药品质量层次认定,使得相关药品得以加分并中标挂网销售。案发后,被告人梁建宁的亲属已代为退赃。

    芙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建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7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梁建宁收受贿赂后,违规为行贿人将有关质量层次认定的补充资料补入标书,或者将不应向外泄露的信息泄露给参与评标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分别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和受贿行为,属于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行为,故择一重罪处罚,即以受贿罪对梁建宁定罪处罚。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袁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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