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年12月15日 地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王力夫 胡淋伟
“其他地方同类型的配件只卖四五十元,他们4S店却要卖三百多,而且配件还不能‘外卖’,只能购买后在4S店维修,维修价也高出市面价格的六七倍。”原告刘大华认为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和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这种行为属于垄断消费,遂将其告上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岳麓区人民法院再移送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湖南省首起反垄断民事纠纷案进行宣判,刘大华主张的两个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请求等,缺乏证据支持,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他们这属于垄断行为”
2009年6月,刘大华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生产的“天籁”汽车。2010年10月“天籁”左前门车锁损坏,刘大华到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所属4S店进行维修,“配件费307元、维修费300元”。随后当他到外面修理厂打听,“外面的价格比4S店的要低了3倍,特别是工时费,更是低出6到7倍。”
“我走访了不同的修理厂,报价最高的50元,最低40元,可是4S店要收300元。”嫌4S店的价格高的刘大华曾提出到外面去修理,但他发现外面市场上并没有日产原厂配件销售,而4S店又拒绝单独销售原厂配件。“我提出要求购买配件自行维修,但工作人员拒绝后说这是东风日产公司制定的政策,所有东风日产4S店均不对外销售配件,且整个市场均不可能买到东风日产系列车的配件,我不得不在他们那里修理。”刘大华说,这种既要卖配件又要指定维修的行为属于捆绑消费。
刘大华认为,东风日产4S店是利用原厂配件的垄断优势,强迫消费者选择更加昂贵的维修服务。因此今年5月,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风日产汽车4S店以及汽车厂家开放配件供应。这也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反垄断诉讼案。
“他是自愿留在4S店维修”
“东风日产汽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经营政策。伙同4S店共同排斥竞争者,榨取高额利润,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大华坚持着自己的观点。
“我们不具备垄断市场资格,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我们没有向社会公开销售配件的义务。原告你作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又是一位律师,你在清楚了解4S店维修的相关规定及价款后,自愿留在4S店维修,其意思表达自愿真实。”东风日产汽车公司代理人认为,在现有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不让消费者买到假货,他们必须要对品牌产品进行严格管理,这也是行业的惯例。
今天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刘大华和东风日产4S店针对各自的观点展开了激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大华主张的两个被告尤其是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说
作为消费者他坚持上诉
法庭审判结束后,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代理人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尽管我国《垄断法》实施已数年,但面对垄断势力,老百姓仍保持着忍气吞声的常态,不是老百姓不愿意反抗,而是维权成本过高,这是反垄断诉讼不能胜诉的一个主要原因。”律师出身的原告刘大华,在听到判决结果后表示会坚持上诉。 “在反垄断诉讼中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被诉的垄断行为能够提高效率并且没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不能举证,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刘大华认为,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中,信息主要集中在经营者一方,商品以及与服务本身有关的各种信息由经营者垄断。如果在消费者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中,也要求原告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就可能出现大多数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局面,也会使受害的消费者失去实际行使权利的可能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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