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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立法保护湘江 经营水上餐饮最高罚10万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2011-11-28 07:55:04

    本报11月27日讯  湘江是湖南的母亲河。今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草案)》,其中规定,湘江流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水许可证;禁止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上经营水上餐饮业;应建立健全湘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拟设立湘江管理协调委员会

    湘江流域覆盖长沙、株洲、湘潭、衡阳4市的全部区域,郴州、永州、娄底3市的大部分区域,岳阳、邵阳、益阳3市的个别区域,流域内有67个县市区。如何实现湘江的协调管理,是一个重要课题。

    《条例(草案)》规定,省政府设立湘江管理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湘江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规定了用水总量控制

    11月中旬以来,湘江水位持续下降。随着湘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承载压力加大,水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针对这一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湘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湘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将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湘江流域设区的市政府编制,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湘江流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

    生态补偿机制办法正在制定中

    《条例(草案)》提到:在湘江流域内推行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绿色信贷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处长陈战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为促进湘江流域生态系统功能修复,建立科学的利益补偿机制十分必要。目前,相关的生态补偿办法正在制定中,建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对为保护湘江生态而牺牲了自身发展的地区实行补偿。

    审议中,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加快水权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水权交易活动。

    经营水上餐饮最高罚10万

    《条例(草案)》规定, 禁止在湘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上经营水上餐饮业。否则,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营业,拒不停止营业的,没收经营设施、设备、工具等财物,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湘江流域非法涉重金属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涉重金属企业,要依法关闭。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涉重金属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并达标排放的,依法关闭。要组织开展重金属固体废物、重金属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水面底泥治理。禁止新建不符合有色产业发展规划的有色工业建设项目。推进涉重金属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同时要确保工业园区污染物达标排放。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3项基本制度。

    ■记者 李国平 实习生 旷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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