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沙4月28日电(记者 李俊杰)湖南省卫生厅今日公布,《湖南省实施办法》5月1日正式出台,将从防治机制、防治策略和保障公众健康权利等方面极大地促进湖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下一步,将重点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和有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流动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湖南省卫生厅透露,自1992年报告发现首例感染者,至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13868例,其中,艾滋病病人5798例,死亡4101例。在报告病例的感染途径中,吸毒、性传播仍是湖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主要高危人群,异性传播占59.6%,注射吸毒占28.3%。同时,男男同性传播也呈上升趋势,占4.7%。母婴传播占0.9%,其他占6.5%。
此外,艾滋病正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蔓延。湖南省卫生厅副厅长方亦兵在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村、边远地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主要是外出务工人员,以性传播的方式为主。
湖南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卫生厅厅长张健表示,尽管湖南省艾滋病防治工作进展顺利,但在实施防治规划和执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过程中,仍然存在防治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部门职责不清、感染者受歧视、艾滋病有关人员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
张健说,2003年开始,湖南省向贫困艾滋病人提供免费的治疗药物和相关检测;2005年开始对孕妇实施了免费检测和母婴阻断预防性治疗;全面开展了高危行为干预工作。下一阶段,免费咨询和检测点将被逐渐推广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更方便为所需求检测的人员进行免费检测。社区服务机构要参与辖区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和高危人群的干预。
方亦兵介绍,《湖南省实施办法》对有关制度进行了细化,提高了《条例》在湖南省实际工作当中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说工作场所的概念不清楚的问题、人员体验上岗制度的问题、感染者配偶知情权和结果的告知、对感染者权益的保护和感染他人的法律追究等等,在这一次实施办法当中进行了明确,体现了保护任何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反对歧视、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精神。
在湖南省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中,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因感染艾滋病病毒不适合原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整到合适的岗位,并为其病情保密。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或者以传播艾滋病病毒相威胁,敲诈勒索、妨碍公务、伤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表示,湖南省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的出台,为湖南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了可行的法律依据,对艾滋病的宣传、教育、防治和工作机制以及社会各个方面应尽的义务等都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健全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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