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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模起诉画家侵权 媒体曝当事人双方曾是情侣(图)

来源:湘潭在线 2012-03-28 08:48:11

 

被告:画家王宏峥被告:画家王宏峥
画家根据裸照创作的《尘》系列作品之一画家根据裸照创作的《尘》系列作品之一

    ■原告称:对方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一审获赔30万

  ■被告称:自己被敲诈,3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二审此案

裸模告画家获赔 当初收2000元拍裸照南海网

   湘潭在线3月28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刘赟)五年前,北京画家王宏峥给湘潭姑娘“小眉”(化名)拍摄了一组裸照,并根据照片创作了一系列油画作品,随后又将油画公开展览、刊登、拍卖。

  “小眉”认为王宏峥此举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影响了她的日常生活,遂向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宏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50万元。

  近日,雨湖区法院一审判画家赔偿30万元。宣判后,王宏峥提出了上诉,并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表《一个画家的无奈:被裸模敲诈50万后……》长文,言及“小眉”是一位裸模,自己“是在支付双方共同协商的报酬后拍摄照片”、“一切出于双方的自愿、认同,并各得所需。”

  3月27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小眉”的代理律师,对方告诉记者,“小眉”根本就不是裸模,而是王宏峥当时的女朋友,而“小眉”也在红网论坛公开作出回应。

据悉,3月30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此案进行二审。

  网帖:裸照是在支付报酬后拍的?

  此次惹官司的油画是王宏峥的代表作——《尘》系列作品,拍卖价为24万余元。

  “2007年初,当时《尘》系列的创作构思刚刚在我头脑中形成,我选择了‘女人、鱼、燃烧的蜡烛’作为这一系列绘画语言的载体,是想借以刻画美丽圣洁的灵魂。”3月24日13点41分,王宏峥在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表长文——《一个画家的无奈:被裸模敲诈50万后……》。

  文中写道,他把女人做为画面中真、善、美的载体,并试图营造一个理想中的完美世界。“深思熟虑后,我开始通过朋友、模特公司等渠道挑选创作所需参照的人物模特。”

  “同时挑选出三个模特,作为我这一系列作品的参照原型,因为在一个人物身上我无法找到内心理想形象的完美化身。”文中还标明,这是一种有偿服务,是“在支付双方共同协商的报酬后拍摄照片”、且“一切出于双方的自愿、认同,并各得所需。”

  而在其他媒体的报道中,这笔“双方共同协商的报酬”约2000元。

  画家:绘画未侵犯对方肖像权

  照片拍完后,王宏峥自称度过了一段风平浪静的创作生活——经过一年多的潜心研究、逐步完善,2009年初他的《尘》系列作品应邀参展。

  “首展为世纪坛举办的‘第九画派’首届油画作品展,作品一经面世,得到许多业内外人事的认可,这是我始料未及的。”王宏峥在上述长文中写道,由于媒体的关注,展览结束后,他的作品在网络、杂志中被转载、发表。

  “当我为自己辛劳成果暗自欣喜时,一场风波悄然而至。”王宏峥称,有一天,多年前曾经合作过的裸模小眉找到了他。

  “她说,因为我画过她,参照过她,我应该给予她模特费之外的再次回报,并提出十万元的价码,她就此不再追究,不然,就起诉我侵犯她的肖像权。”王宏峥称他当时极为愤怒。

  王宏峥认为,小眉只是他画画的一个参照,并不等同于写生一模一样的描摹,而《尘》系列中的人物是他综合多个模特各自特性创作出来的,属于他再创作的结果。

  “我并没有在画中,署名其中人物特指某某人,或者有亵渎的意图等。你凭什么认定我画中人物就是你?我只能告诉你,我画中人物的某一点,可能与你相像,但创作后的人物整体形象绝不是你。”王宏峥表示,绘画创作是多种因素综合后的成果,并不存在侵犯小眉肖像权的问题。

  小眉:我曾是他女友,绝不是裸模

  “我是这个事件的当事人‘小眉’,鉴于王宏峥的媒体疯狂炒作和诬蔑……我觉得我不能再沉默,还是有必要出面澄清事实。”3月27日13点29分,网友“小小窝”在红网论坛《裸模改行后起诉原合作画家获赔30万》一帖后如此回复。

  回帖中,“小小窝”表示自己根本就不是裸模,而是一名画家,也是一名教师。

  “我1998年参加工作,2006年在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班进修,通过在艺术研究院进修的老乡认识了同是在那进修的王宏峥,他谎称自己离婚,与我建立了恋爱关系,并要求给我拍摄照片作为纪念,后来我知道了真相,与之分手,并回了老家湘潭。”

  “小小窝”表示,前年的时候,有同学朋友告诉她,王宏峥将画了她的裸像创作发表,展览并出售。“我本来心尚未平复,得知此信更是气愤填膺,他没有经过我任何同意就对照片进行创作,并出版展览出售,极大的侵犯了我的权益。”

  3月27日19点44分,记者与小眉的代理律师取得了联系,对方证实“小小窝”正是当事人 “小眉”。

  雨湖区法院:一审判画家赔30万

  3月27日17点07分,雨湖区人民法院在红网论坛中发布了《关于原告小眉(化名)与被告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

  《说明》显示,法院查实:2006年,原告小眉在北京中央美术学院读研时与被告某某相识成为朋友。2007年,为纪念双方感情,原告同意由被告为其拍摄人体裸照并制作油画用于被告个人收藏。此后,被告便以原告的部分裸体照片为蓝本,创作了油画《尘》之系列中№1、№2、№5等作品……并在市场中公开拍卖……

  “被告称支付了2000元报酬不是事实,在一审过程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支付了相应的报酬。”雨湖区法院在《说明》中表示,被告也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同意被告将其以裸体照片为蓝本创作的油画进行展览、发表,并作为商品拍卖。

  同时,雨湖区法院认为“原告已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作品中肖像与原告本人及照片的同一性和形态的一致性。”,且“判决30万元是酌情认定的,综合考虑了被告侵权行为的范围、侵权程度、影响范围、获利情况等一系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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