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施工中与人发生纠纷,为报复竟雇用他人打断对方腿脚。12月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文兴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雇用打手群殴受害人
二审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邓文兴及邓少烽(已因本案被判刑)承揽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害人杨某多次从中阻挠。2007年7月左右,邓文兴与邓少烽商 谈报复杨某,两人商定共同出资10万元,由邓少烽出面雇人废掉杨某的腿脚,使其残废。邓少烽遂委托鲁斌,鲁斌找到周逢伟、张贤辉、王慧、陈建江、陈建浪 (均因本案被判刑),授意他们策划和实施犯罪行为。
2007年9月21日凌晨3时许,周逢伟、张贤辉得知杨某在浏阳市某歌厅 唱歌,便纠集王慧、陈建江、陈建浪等人携带铁锤、砍刀、铁棍守候在歌厅门口。张贤辉将杨某停放在该歌厅门口的小车车胎刺破放气。当日凌晨4时许,杨某与同 伴郑某等人从歌厅出来欲驾车离开,行驶一段距离后,杨某发现车胎无气即下车检查,张贤辉即向王慧指认伤害对象杨某,王慧、陈建浪各持1把铁锤,陈建江持1 把砍刀,三人冲上去袭击杨某。杨某觉察后便往风光桥方向跑。周逢伟见状即驾驶一辆小车撞倒杨某,从杨某身后追赶上来的王慧、陈建江、陈建浪三人各持凶器围 住杨某,对杨某的腿部、手部、头部等部位实施打砸、砍击。张贤辉随后赶上,持铁棍朝杨某腿脚打击多次、头部打击一次。随后,张贤辉等人乘坐周逢伟驾驶的小 车逃离现场。后经法医学鉴定,杨某左膝不完全离断,左大腿截肢,左手掌骨、右食指开放性骨折,所受损伤属重伤并属4级伤残。
贿赂实习生关押中潜逃
事后,邓文兴出资要鲁斌、张贤辉等人潜逃,并订立攻守同盟规避侦查审判。2009年1月17日,邓文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审讯期间,邓文兴向参与审讯看押的实习生邓志良(因本案判刑)许诺好处,邓志良经不住诱惑,收受邓文兴妻子柳青好处费一万元,将审讯情况向其家属柳 青、曾俊杰通风报信,并私自解开邓文兴手铐,帮助邓潜逃,后又将公安机关采取技侦手段一事告诉邓文兴及家人。柳青、曾俊杰及邓家保姆夏平华,在明知公安机 关在告知邓文兴潜逃情况下,仍租下长沙市韶山路一处宿舍供邓文兴藏匿。期间,为达到让邓文兴逃避刑事追诉的目的,柳青还出资给许某、宋某某,要其采取不正 当途径为邓文兴“了难”。
法院认为,上诉人邓文兴为泄私愤,伙同同案人邓少烽雇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砍、砸等特别残忍手段 致人重伤并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邓文兴在依法被关押期间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一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判决合理。
长沙中院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邓文兴、柳青、夏平华、邓志良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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