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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采购新标:价格不超18万排量不超1.8升

来源:湖南日报 2011-11-20 10:28:16

  本报11月19日讯(记者 黄纯芳)记者今天从省纪委获悉,国家有关部委昨日公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我省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提供重要依据。根据《细则》规定,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得超过1.8升,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公务用车采购新标公布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 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根据《细则》,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得超过1.8升,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 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

  《细则》明确,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对超标车、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等将一律收缴

  我省对于严惩“车轮腐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细则》的出台,为我省进一步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提供重要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今年5月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从今年5 月起至明年上半年,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治理重点包括: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用车, 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等方面。本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 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规定,对超标车、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等将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还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此外,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目前,专项治理工作已全面进入清理纠正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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