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期间,龙女士由于在某网店购物满5000元,获赠充电暖手宝一个。然而,暖手宝在充电时突然发生炸裂,龙女士因此受伤。经查实,该暖手宝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龙女士花费医疗费近万元,向店家提出赔偿,店家认为暖手宝是免费赠送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聂律师认为:

  本案中,店铺与龙女士之间形成赠与关系。该店铺在“双十一”期间赠与消费者礼品的行为,实际上是吸引购物者的一种促销手段,且龙女士获赠暖手宝的前提是购买该店铺所要求的足够金额的商品。所以,这种赠与本就具有“销售”色彩,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店家应当对其提供的赠品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所以,龙女士向店铺方提出赔偿的要求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如果店铺方拒绝赔偿,龙女士可以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