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11月10日讯(记者 段涵敏 实习生 谈馨 通讯员 王湘生)今天下午,湖南省全面推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长沙召开,对大病保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标志着湖南省全民医保体系建设从实现“病有所医”向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迈出了关键一步。

  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友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10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92号),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所谓“大病保险”,就是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只要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农合,同步就参加了大病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也不必再缴费。

  据了解,2015年1月1日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正式启动前出院,已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医疗费用且符合大病补偿政策的,由经办机构进行追补;大病保险政策启动后出院的,实行即时结报。

  据悉,湖南大病保险不限病种,以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由各市州确定,原则上起付线标准不高于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保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也就是说,参保人患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所在市州确定的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即可进行大病保险补偿。

  据测算,全省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后,每年将有 18万多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受益。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将达到50%以上,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可报20万元。对于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和罕见重大疾病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还有相关救助政策。到2017年,我省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

  大病保险如何补偿?文件规定,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可达到20万元。

  大病保险到哪里报账?会议要求,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并在省、市、县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设立大病保险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统一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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