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10月21日上午,站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的被告席上,男子戴明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去年8月10日凌晨,戴明还在读高二的女儿戴丽和一帮朋友在长沙市天心区玛格丽特酒吧喝酒。杨军(未成年人)要戴丽做其女朋友,两人为此发生了口角,还互相扇了对方一个耳光。
随后,戴丽便打电话给父亲戴明,称自己被打了。“等我赶到时,看到她的脸红红的,手臂上也有伤。”戴明说。
戴明找到长沙市解放西路城市经典7楼,将正在房间里的杨军拖了出来,强行带下楼上了的士。此时,戴明的几个朋友带着棍棒也赶来。他们将杨军带到八一路一家酒店,在限制杨军人身自由的两个小时里,戴明对其拳脚殴打,并用刀划伤了杨军。经鉴定,杨军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杨军供述,到了酒店房间之后,戴明就叫自己蹲在墙角,还用脚踢自己,直到自己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不再骚扰戴丽,戴明才将自己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戴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当时懂法,也许我会报案。但我并不后悔,因为保护自己的孩子是任何一个父亲的想法。”他说。(文中均为化名)
名词解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