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争议到底是彩礼还是赠予
提 出分手的同时,王钧也表示了要李丽归还之前从自己这里获得的财物。2013年12月26日,在双方各自朋友的见证下,李丽向王钧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 到王钧1200000元,计划2014年1月31日之前归还,原借到王钧60万元,3至5年内还清。“而那套由王钧支付了120多万的首付、合同上写着李 丽名字的别墅,则商定办理过户手续,将房子变更到王钧名下。但在这之后,王钧并没有收到李丽归还的财物,双方感情破裂,王钧在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 讼,主张以上钱款及实物,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的彩礼,要求李丽返还。
但在法庭上,李 丽的辩护律师则表示,这些钱款及实物,是王钧向李丽做出的相关赠予,既然已经完成赠予达到目的后又请求撤销赠予,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对被告也就是李丽造 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名誉损失,而王钧的赠予完全是男女双方交往期间自愿的互相赠予,不属于婚约彩礼财产纠纷,相关赠予也未造成原告的生活困难。同时,即 便原告是以结婚为目的向被告赠予财物,但因所附的“结婚条件”完全违反婚姻自由的强制规定,对其主张应该驳回。被告律师表示,借条是在原告逼迫下写的应属 无效,即便有效,也表明原告对已经主动赠予被告财物的行为以现金方式做出了了结,即原告除180万之外的钱款和财物不要求被告返还。
法院最终认为,彩礼是按照习俗以订婚或结婚为目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礼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婚前附条件的赠予。本案中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自 由恋爱,原告是在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的前提下,多次向被告给付欠款以及为被告支付购房款,这种行为是在考虑到被告有可能成为其妻子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对 于原告的行为应当视作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