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印发。根据《意见》,到“十二五”末(2015年年底之前),在全省基本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城居保)制度合并,这也意味着我省居民养老保险将不再分城乡,城乡均可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我市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透露,将根据该《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测算、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更具体的实施办法,审核备案后再组织实施。
缴费标准
缴费新增4个档次
《意见》明确,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省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每年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4个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
与我省以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相比,《意见》增加了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4个档次,让参保人拥有更多的选择。据记者了解,我市此前已在城区增设了1200元、1500元两档。
各级政府会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如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40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累计标准
无论在哪里缴费和是否间断,都会累计记录
据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目前,我省基础养老金已由55元提高到60元。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意见》规定,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从我省原规定的每月增加0.5元提高到1元(不含补缴年限)。
个人账户一经建立,将终身不变。包括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个人账户都会累计记录。
到退休年龄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计发,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如何转移?
省内转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意见》还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衔接办法。
比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领取?
缴满15年,60周岁后可按月领取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意见》印发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记者 戴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