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索赔26万
1.请求判决被告芙蓉区环卫局支付2008年2月1日始至2008年12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98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因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赔偿金102250元;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费46541元;
4.请求被告赔偿因未给原告缴纳社保而造成的养老金损失以及退休金损失10万元。
为何判赔5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判决芙蓉区环卫局向谢若凡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25个月×2045元/月计算,为51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