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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为多拿拆迁款与儿媳结婚 称被政策逼迫(图)(3)

A-A+2013年3月22日11:49现代金报评论

  被告:不会纵容乱伦行为

  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辩称,赖某和陈XX均是农村户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户籍登记需要村集体协助办理,村集体应为户籍迁移开具证明。但是,因为上王村村委会以不合社会公德及伦理规范为由,拒绝给陈XX开出相关证明材料,故而原告在申请户籍迁移时,并未出具该项材料。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依法告知了原告需要补充材料,应去村民委员会盖章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行政不作为。

  陈XX在高新区公安局所作的笔录中称,“我与赖某结婚,按照国家政策,赖某与我孙女小陈的户口可以随我迁入上王村。”“我和赖某结婚也是没办法,是政策逼迫我这么做的。”

  对此,被告律师施周认为,陈XX与原配“离婚”之后,仍生活在一起;而赖某与陈XX的儿子陈X“离婚”之后,也是生活在一起;陈XX和赖某的婚姻是不真实的,而是利用“假结婚”的方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以达到违法迁移赖某、小陈户籍的目的。

  施周说,陈XX与赖某是公公与儿媳的关系,情况非常特殊,所在村村民对此意见很大,“原告的行为是一种不应被社会接受和容忍的行为。如果准许这种情况下的户籍迁移,就是默许和纵容这种乱伦行为,必将与法律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同时也必将损害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原告的户籍迁移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被告已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之所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江东法院给出的依据是,被告工作人员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要求其提供上王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户籍迁移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及参考《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一“关于登记范围”第3点即“为群众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移手续开具证明”、《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工作人员已对原告进行了口头答复,并告知其应取得村民委员会证明,程序上并无不当,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无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XX的代理律师施先生表示,陈XX等人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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