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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为多拿拆迁款与儿媳结婚 称被政策逼迫(图)(2)

A-A+2013年3月22日11:49现代金报评论

  庭审现场

  原告:公安不迁户口属违法

  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被告方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又为何将陈XX和赖某的申请材料退回呢?记者旁听了整个案情。

  原来,在2013年1月22日,江东法院就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确认――

  原告陈XX是上王村农民,在村里拥有私宅,为农业户口,上世纪70年代与妻子王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2012年9月17日,陈XX与王某在鄞州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

  陈XX与王某育有一子陈X,是居民户口。陈X于2003年与原告赖某结婚,并育有一女小陈。2012年七八月间,陈X与赖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2年9月21日,陈XX与赖某登记结婚,赖某8岁的女儿小陈,则由赖某监护。同日,原告陈XX向被告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赖某、小陈的户籍迁移。

  2012年10月23日,梅墟派出所对原告户籍迁移事宜进行了调查询问。被告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原告,要取得原告陈XX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陈XX认为,他的户籍迁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告行为显然已超过《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限,属行政不作为,因此于2013年1月4日向江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不作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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