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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男骗女友60万后骗其写借条 法院判女子还150万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2012年11月21日08:22【评论0条】字号:T|T

  拿着“借条”,前男友要她还150万

  女孩:前男友让自己写空头借条,法院判决时自己不知情;检察院:判决存在程序瑕疵,已提请抗诉

阿强(化名)在威胁下不得不砍断左手两根手指。供图/芙蓉区检察院阿强(化名)在威胁下不得不砍断左手两根手指。供图/芙蓉区检察院

  今年3月12日,小艳(化名)回家后,在家门口看到一张来自法院的“限期履行通知书”,根据一张借条所写金额,要求小艳偿还前男友袁某150万元。

  小艳很意外也很气愤。她说,欠条确实是自己写的,但真正欠钱的却是袁某。小艳说起缘由:1年多前,自己在袁某的要求下写下这张“空头借条”,之后与袁某断绝关系。没料到,袁某拿着这张借条向法院起诉并获胜,而小艳完全不知诉讼这回事。

  目前,芙蓉区检察院已对该案提请抗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重审。

  本报记者吴可 通讯员徐卓 李永勇 长沙报道

  人物关系图

  她

  小艳:法院判决其向前男友袁某还150万元。

  她的前男友

  袁某:要求小艳还150万元。目前因另一起案子被警方网上追逃。

  阿刚:台湾人,与小艳确立恋爱关系后汇款150万给她购房。

  阿强:与袁某谈判中自断手指。

  (均为化名)

  女方说法

  不知所措中写下150万元借条

  2008年,20岁出头的小艳与袁某成为恋人。用小艳的话说,袁某是她“曾经的最爱”。在一次争吵中,袁某甚至主动给小艳写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小艳人民币现金200万元整”,以示忠诚。小艳把借条放在床头柜中,再也没去看过。但2009年底,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

  2010年3月,小艳从长沙坐飞机到台湾探亲。飞机上,小艳认识了台湾人阿刚(化名),之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阿刚决定定居长沙。回长沙后,小艳收到阿刚汇来的150万元购房费。

  但不久,前男友袁某找来了,他已经知道阿刚与小艳相恋并汇款购房的事。小艳说,“他不断讨好我,时时来家中看我,我当时还把他当朋友。”

  2010年底,小艳在袁某的劝说下,从购房款中拿出60万元借给袁某,袁某答应一个月后归还。还款期到了,袁某却没还钱。小艳催款,“这笔钱是用来买房的,我担心阿刚知道后责怪我”。

  袁某一直拖延,还告诉小艳,“如果阿刚追问,就说欠了我的钱”。袁某写了一份答应还钱的承诺书,同时要求小艳写了一张“向袁某借款150万元”的借条。“我缺乏社会经验,他又是我曾经的最爱,钱也借出去了,我当时完全不知所措,也就相信了他”。小艳说,自己亲笔写了这张借条,亲笔签了字。

  小艳说,之后袁某开始不接自己电话,去要钱还受到恐吓。她换了电话号码,与袁某断绝了联系。小艳也因为这一系列事情,与阿刚分了手。

  而在后来检察院做笔录时,袁某坚称“是小艳借了自己150万元”。

  法院判决 男方用借条起诉,法院判其胜诉

  小艳说,她没料到袁某会拿着那张150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她还钱,并且胜诉了,“我并不知道有这么个诉讼,也没有收到法院的文书。”

  根据芙蓉区检察院的调查,2011年6月14日,袁某向芙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1年10月14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在小艳缺席的情况下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小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袁某返还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

  在检察院做笔录的过程中,袁某说,“小艳确实借了自己150万元”,他否认向小艳写过任何借条和承诺书。小艳回家找到当初恋爱时袁某写给自己的200万元借条,却发现已被换成复印件。

  小艳说,接到判决书后,她十分气愤。2012年3月20日,她约袁某见面谈判,没料到见面时袁某带了十多人。小艳在对方的威胁下,在袁某拿来的一份《和解协议》上签了字。

  检方调查显示,小艳签《和解协议》的当晚,小艳当时的男友阿强(化名)得知后,找到袁某谈判。阿强说,袁某带了很多人,并威胁说会砍断他的手脚。阿强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用菜刀砍断自己左手的两根手指。事发后,阿强向警方报案。

  11月20日,记者见到阿强,他断掉的手指已经接上,快痊愈了。他说,小艳是个单纯的女孩,自己现在已与小艳分手,但还在为小艳的事奔走。

  小艳在电话里对记者说,目前自己正在打点滴治病,心情很糟,不想多说。

  小艳是个很单纯的女孩子,人也漂亮,没有心机,但没想到突然出现这么多事情,很遗憾。我会帮她打这场官司。

  ——小艳前男友阿强(化名)

  [检察院调查]

  法院判决“存在程序瑕疵”

  2012年5月初,小艳将此事反映到芙蓉区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方调查后认为,芙蓉区法院的这个民事判决确有错误,该案系“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情形,当事人小艳一直居住在长沙某小区,网购邮件都能寄到家中,芙蓉区法院的专递邮件却以“电话空号,地址无此人”为由退回寄件人,导致小艳未能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责任不在于小艳。

  另外,尽管2011年7月芙蓉区法院在《法制日报》对小艳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这种公告方式不能保证让一个普通公民所知悉,“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没有核实小艳是否真的不住在某小区的家中,就以缺席审理的程序作出判决,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同时检方还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双方当事人就该150万元没有发生真实的借贷往来。目前此案抗诉正在进行中。案件承办人说,袁某涉嫌诉讼诈骗,但由于这不算刑事案件,因此没有对袁某采取强制措施。

  11月20日,记者从芙蓉区警方获悉,目前袁某正因涉嫌另一起案件被警方网上追逃。

  以欺诈等方式让人写欠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剑:在实际生活中经常见到的借条、欠条,在法律上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借款交付事实真实发生才生效。在这起案件中,小艳提出自己虽然出具了一张150万元的借条给前男友,但并没有实际发生借贷事实,那么该借条的合法性需要进行审查。

  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欠条除借贷关系外,伤人赔偿、买卖关系欠货款等都可能形成。这些条子只要书写规范,都受法律保护。但有这么几种情况,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例如在对方醉酒情况下要对方签字),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书写的借条、欠条,受损害方在一年之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李健提醒,双方在写借条、欠条时,应描述清楚债务关系产生的来源,准确描述双方产生的法律关系,以防范被责任人恶意诉讼抗辩。可以尽量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若有可能,最好请律师见证或公证,保障其法律效力的同时,也能有效增进债务人还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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