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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刀割好友脖子 辩称帮其“自杀”(图)

来源:检查日报2012年9月20日09:11【评论0条】字号:T|T

  被害人称从没想过自杀

  据被告人屈京峰当庭供述,4月11日18时许他在家附近遇到李某,二人聊了几句就决定在屈京峰家吃饭,当晚喝了一瓶多白酒后,二人还出门散步,之后又决定到李某处再喝酒。“李某用他屋子里的一把菜刀撬开啤酒瓶盖,随后将菜刀放在一边,又对我说‘挣不到钱,还不如死了呢’。”屈京峰称,见状他就说,“菜刀就在那里呢,你把自己砍死吧”,说完见李某把刀架在自己手臂上却不砍,于是他又说,“我帮你吧”,说罢就用刀砍了李某手臂。

  屈京峰供述,砍完之后他又说,“你不是想死吗,我帮你,帮你砍死吧”,于是又在李某脖子上抹了一刀,之后二人都因喝醉睡了过去,等他醒来时发现在自己家,但手机找不到,于是想起来可能在李某家,等见到李某时,李某浑身是血并说要报警。

  按照李某的说法,他从来没有自杀的念头。当天他因为喝得太醉而想起不起更多细节,但他能确认的是二人喝醉后屈京峰将他的瓶子、电视机砸碎了一地,他让屈京峰收拾但遭拒绝,二人随后发生口角导致其受伤。当日凌晨2时许案发后,李某就睡在了现场,等醒来时已是9时许,他正在努力回想当晚经过时被告人找来。

  检方认为,被告人得知李某报警后仍留在现场,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其行为已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1年。休庭后,李某拒绝接受采访,法庭将另期宣判。

  ■ 释疑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屈京峰多次说只是想帮助朋友自杀。那么,这种行为能否免遭法律追究呢?庭审结束后,公诉人吴琼阁接受了本报采访。

  检方认定为故意伤害

  记者:为什么检方是以“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吴琼阁:目前在案的证据只有被告人本人说他当时是要帮李某自杀,而根据他砍向李某的部位及造成的后果,并没有砍向头部等致命部位,因此不支持故意杀人。

  记者:脖子上造成19厘米的划伤,不能算致命伤?

  吴琼阁: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李某脖子上有两处裂创长度累计达到19厘米,手臂上也有多处裂创达到32.6厘米,但是这些伤都只是表面伤,并没有伤及主动脉,因此根据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也只是定性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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