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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公布10名“老赖”照片 发悬赏令引热议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2012年8月25日09:44【评论0条】字号:T|T

8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兑现大会,向25名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标的款7400万余元。图/记者华剑  8月2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兑现大会,向25名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标的款7400万余元。图/记者华剑

  8月24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公布10名“老赖”照片,这在湖南省尚属首例。公布照片是否涉嫌侵犯隐私?对此,陈平凡律师认为公布老赖照片可取,但应慎重施行。但刘明律师认为,这种行为应该鼓励和提倡,这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力。

  本报记者刘志杰 实习生李朝晖 曾程 通讯员蒋成柳 长沙报道

  接过法院工作人员递来的5万元现金,农民工刘树祥面露喜色:“等了一年半,终于拿到工伤赔偿。”

  8月24日上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兑现大会,向25名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标的款7400万余元。同时,芙蓉区法院还公布10名“老赖”照片,向社会公开悬赏征求“老赖”的下落和财产线索,这在湖南省尚属首例。

  8月24日上午,芙蓉区法院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悬赏执行令”,公布10名“老赖”照片(照片详见网址:http://news.rednet.cn/c/2012/08/24/2727353.htm)。这十个人是:李玮、夏胜文、黄毅、陈利权、曾雪梅、熊强、刘平、熊浩、马慧笋、董奇志。

  芙蓉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执行难”问题在全国很普遍,很多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方式转移或隐匿财产,甚至还玩起了“人间蒸发”。为了更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若干规定》及芙蓉区法院的相关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特向社会各界人士悬赏征求10名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芙蓉区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731-84784835、84784879。

  律师观点

  公布“老赖”照片可取,但应慎重施行

  公布“老赖”照片是否有据可依?是否会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24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湘潭大学兼职教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陈平凡。他认为,法院通过公布“老赖”的照片等信息,有利于及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这种方式可取,但必须慎重施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但陈平凡介绍,条文中并未列明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披露界限,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却明文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老赖”们的详细资料属于个人隐私权,如果是以其行为违法为由对他们的隐私进行披露,那么就和民法中“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违背。

  陈平凡建议公布信息时进行一些技术性处理。例如照片某些部位打上马赛克或者屏蔽几位身份证号码等。

  公布照片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利

  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和公益委委员、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认为,执行难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司法问题,部分被执行人住高档社区、享受奢侈品消费,却恶意抗拒履行,规避法律义务,甚至和法院玩起捉迷藏,使得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当事人赢了判决输了权益。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将这类“老赖”列为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在媒体公告“老赖”的照片等相关信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的规定,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利,不仅没有侵犯“老赖”隐私,还应当予以鼓励和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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