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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非法复制个人信息最高可罚款10万

来源:新华网2012年8月27日08:38【评论0条】字号:T|T

  新华网湖南频道长沙8月25日专电(记者谭剑)新修订的《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条例规定,今后凡非法复制、披露和出售个人信息者,对单位最可高可处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据了解,2004出台的《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信息化地方性法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转型,特别是近年来针对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迫切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加大对非法复制、披露和出售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修订条例共56条,比原条例增加了13条。新增部分特别规定: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对利用电子交易平台从事交易活动的信息,采取安全保密措施,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出售;信息终端维修、维护服务的提供者对其维修、维护的信息终端储存的信息(包括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复制、披露和出售。违者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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