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7月7日讯(通讯员 谢爱民)会同县宝田村一村民,擅自砍伐本乡村民自留山上的林木,事后被发现,受害人要求其最低赔偿8000元,好让其得个教训。但是该村民只愿赔2000元,如果赔上了5000元宁肯去坐牢,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遂将其告发。2012年7月5日,湖南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盗伐林木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峰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峰,男,1971年3月8日出生,系会同县宝田乡三溪村村民。2011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峰在未经宝田乡宝田村村民蔡某银的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同村村民梁某全、粟某念等人一同到蔡某银“介木湾”自留山上砍伐杉树76株,并对砍木工谎称是其购买的林木。经鉴定,砍伐的76株杉树计立木材积为8.588立方米。
张某峰将“介木湾”山上的杉树砍倒后,就堆放在山上晾晒。由于“介木湾”地势偏僻,平时活动的人很少,林木砍伐后一直没有被发现。今年2月中下旬,张某峰又雇请梁某全、粟某念等人到“介木湾”山上对砍倒放干了的杉树进行加工,准备搬运下山销售。2月21日,受害人蔡某银的家人有事路过“介木湾”山,碰巧发现张某峰等人在山上加工杉树,遂案发。当天晚上,张某峰到蔡某银家里赔礼道歉,双方就林木损失进行协商。蔡某银要求张某峰最低要赔偿8000元的林木损失费,好让其得个教训。张某峰认为砍伐的林木只有几个立方米,只愿赔偿2000元,要是赔上了5000元,宁肯去坐牢。
经过几次协商,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3月份,受害人蔡某银向会同县森林公安局报案。随即,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了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