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晶 长沙报道 记者昨日从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获悉,《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已经出台,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意见规定,学生用车应当使用本市籍客车,不得租用个人车辆作为学生用车使用。同时,为加强监管,将对全市学生用车启用专段“湘A*S***”黄色号牌管理。
[规定一] 不得租用个人车辆作为学生用车
为了节省开支,不少学校租用私人车辆接送小孩。《意见》规定,学生用车应当使用本市籍客车,不得租用个人车辆作为学生用车使用。
严格学生用车准入,《意见》规定,学生用车的车型必须是7座以上、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消防器材、急救箱、安全锤等安全设备齐全有效的车辆;车辆购买了承运人责任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学生用车还要配备统一的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识。此外,学生用车必须取得学生用车标牌。学校和客运企业购买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由公安机关对其按学生用车标准依法核发学生用车标牌。
[规定二] 启用专段“湘A*S***”黄色号牌
为了更好地加强管理,《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对全市学生用车启用专段“湘A*S***”黄色号牌管理,各区县(市)已统一专段号牌的按原有号段不变。
长沙市学生用车将逐步推行不同型号的标准学生用车,满足城乡学生用车需求。学生用车应以学校、专业客运公司的名义注册。现已作为学生用车的非标准学生用车,要在严格安全管理的前提下,逐步退出学生用车使用范围。2012年秋季开学时,学生用车覆盖辖区内5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覆盖辖区内8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2014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规定三] 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者不能开校车
学校、客运公司聘用的学生用车驾驶员,必须是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三年任一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12分,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专职驾驶员,经公安部门审查合格签注学生用车准驾后,方可聘用。驾驶学生用车的驾驶员必须具有学生用车准驾资格。
[规定四] 校车可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意见》表示,在保障交通秩序、道路交通执法、道路交通救援等工作基础上优先学生用车通行;学生用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学生用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生用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学生用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学生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学生用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其他无关人员乘坐。同时,长沙将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公安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减半征收学生用车牌照工本费和车辆过户费。保险机构对于参保交强险的学生用车,应按照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予以下浮。
长沙已有两种
学生用车运营模式
《意见》指出,各区县(市)学生用车运营模式的建立,可参考长沙已有的两种运营模式:一种是专营模式(望城模式),即组建学生用车专营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客运车辆,学生用车专营公司专门承担学生接送工作,不参与其他业务营运;一种是农村客运模式(宁乡模式),即组建农村客运公司,客运公司在上下学时段统一调配车辆,并加挂“学生用车”标牌接送学生上下学,其他时段参与线路营运。记者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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