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12日讯(记者 卢欣)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湖南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出现失信或违规行为怎么办?
今天,湖南省住建厅公布《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10月1日起,对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中介等企业或机构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实行失信名单管理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恶劣社会反响的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 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4。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5。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6。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7。 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8。 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9。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
1。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
2。不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业主或使用人权益,造成业主或使用人群体持续上访的;
3。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经相关部门协调,仍拒不退出或不移交相关资料的;
4。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
5。擅自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6。套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房地产中介企业
1。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买卖、租赁当事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的;
3。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4。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5。 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6。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7。 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
(五)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
(七)其他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
《办法》要求,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于每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认定的失信黑名单,通过“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并推送至国家、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失信黑名单公布有效期为2年,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在失信黑名单有效期限内如果发生新的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黑名单有效期限在原期限上延长1年。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
(三)暂停其相关资质、备案登记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备案登记证书的,进行实地符合性审查,依法依规对其资质、备案登记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四)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及管理服务的投标活动;
(五)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六)取消参加住建系统评先评优资格;
(七)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八)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九)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十)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十一)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