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郴州冰灾后,刘红玲向银行借贷两千万,一方面恢复电站的灾后生产,一方面收购9家电站、新建4家电站。据其交待,2010年她筹建桂东恒嘉典当公司,1000万的注册资金都是通过借高利贷筹措的。

盲目的扩张令刘红玲很快负债累累。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刘红玲以个人或公司名义,以运作企业上市、到广西投资镍厂等理由,按月息2%至6%的高额利率,向110多名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资金8769.6万元。

“当时的想法是为了保公司的正常运转,怕别人起诉冻结公司账户。”刘红玲反思,“后来成了拆东墙补西墙,利滚利越欠越多。”

在刘红玲“吸金”的八千多万中,还包括2011年和2012年向郴州市教育基金会借走的335万元。

2013年5月,接到众多债权人报警后,桂东县公安局对刘红玲刑事拘留。此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两审法院均认定,刘红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随案移送的财物及涉案相关资产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