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讯(通讯员 易洁琼) 近日,二十岁少男高某因与十三岁幼女小红发生性关系,被醴陵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3年10月,高某到其父亲所在的砖厂打工,结识了小红,慢慢的两人发展为恋爱关系。高某在帮小红填转学手续时,看到小红的户口本上登记年龄为2000年5月1日,知道了小红的年龄。2014年3月2日,高某决定去广东打工,小红获悉后,要求高某带她一起走,高某未同意。次日早上,小红在学校发信息给高某,再次要求高某带她走,于是高某在当日上午11点左右,到学校将小红接走,并带她到王仙镇一机砖厂内,当晚,高某在该机砖厂房间内与小红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小红的母亲获悉高某将小红带走后,怀疑高某将其女儿拐走,于是报警,遂案发。
检察官提醒:法律为保护幼女,使祖国未来的花朵免受摧残,因而规定,有刑事行为能力的男性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女方是自愿的,也以强奸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