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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住建科科长刘井军的升迁之路

来源:长株潭报2012年11月29日14:14【评论0条】字号:T|T

  升迁之路

  1976年至1978年在株洲县洲坪乡担任教师;

  1978年9月至1980年8月在株洲师范读中专;1980年9月至12月在株洲县蝶屏乡黄陂田小学教书;

  1980年12月至1982年12月在株洲县劳动局任劳资统计员;

  1983年1月至1988年12月在株洲县统计局先后从事劳资基建、农业统计工作;

  1989年1月至1991年4月在株洲县政府办任秘书;

  2005年1月起至案发前在株洲市房产局房改科任主任科员。

  1999年8月至2004年12月任株洲市房改办开发科科长;

  1997年1月至1999年7月任株洲市房改办开发科副科长;

  1996年1月至1996年12月在株洲市房改办开发科工作;

  1995年7月至1995年12月

  正式调入株洲市房改办工作;

  1995年1月至1995年6月借调株洲市房改办;

  1991年5月至1994年12月在株洲县房产局任副局长;

  资料来源:株洲县检察院

  抗诉之路

  2009年12月1日株洲县公安局对刘井军进行逮捕;

  2010年3月23日对刘井军延长羁押期限1个月;

  2011年6月17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井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的刑罚。株洲县检察院抗诉。

  2011年9月14日株洲县人民法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井军案重新审理;

  2011年11月22日

  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重新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刘井军不服上诉。

  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刘井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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