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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住建科科长刘井军的抗诉之路

来源:长株潭报2012年11月29日14:14【评论0条】字号:T|T

  □抗诉之路

  从缓刑到12年有期徒刑,检察官披露刘井军案抗诉之路

  本报株洲讯(记者曾永红王欢实习生刘柯江)28日上午,本报记者来到株洲县检察院,获知了该院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抗诉过程中更多鲜为人知的细节。

  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介绍,事实上,纪检机关在办理尹群辉案件时开始发现刘井军有受贿嫌疑,于是对他展开了调查。

  此次被调查之前,刘井军还曾有过被处分和被立案侦查的经历:1996年因贪污二千元被株洲市监察局给予降一级职务工资的处分;2006年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4日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其作“无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结果”撤案处理。

  2009年12月1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报请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刘井军进行逮捕,同日交由株洲县公安局对其逮捕。

  2010年1月22日,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刘井军另有涉嫌贪污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0年1月25日起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0年3月23日经株洲市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刘井军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即2010年3月26日至2010年4月25日)。

  2011年6月17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井军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的刑罚。

  一审判决后,株洲县检察院认为,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决定支持抗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方抗诉意见,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同年6月17日刘井军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株洲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刘井军案重新审理,同年9月14日刘井军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2011年11月22日,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重新判决:被告人刘井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刘井军不服上诉。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刘井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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