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一审、抗诉、重审、上诉、终审裁定之后,原株洲市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建设管理科科长刘井军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在近日有了终审结果: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刘井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在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中:一部分是刘井军利用职务之便,在天台小区二期工程项目承包及开发过程中非法收受承包人贿赂6万元;另一部分是刘井军通过幕后操纵,在收购国有企业株洲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非法计提税费148.4万元并据为己有。
经参考案卷及调查分析,记者发现,刘井军将148.4万元“收入囊中”,是分三个步骤完成的。本报记者曾永红王欢通讯员梦菲黄勇实习生刘柯江株洲报道
第一步 串通企业改制工作负责人,非法计提税费148.4万元
2003年至2005年期间,刘井军担任株洲市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住房办”)建设管理科科长,他的另外一个身份是住房办下属企业株洲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适公司”)经理。
在天台小区二期工程项目承包及开发过程中,刘井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承包人贿赂6万元。
相较于刘井军贪污148.4万元的事实而言,其受贿数额显得有点“微不足道”。而这笔款项的取得,刘井军可以说是“机关算尽”了。
据办理此案的株洲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介绍,2004年之前,根据株洲市政府文件精神,大部分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均完成了改制工作,经适公司因统筹全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等工作,改制时间拖到了2004年底。
2004年,株洲市住房委员会下属国有企业经适公司进行改制。改制工作由时任株洲市住房委员会主任尹群辉全权负责,改制小组将经适公司的资产交会计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得出净资产为400多万元的初评结论。
准备购买经适公司的刘井军得知初评结果后,向尹群辉提出,计提部分税费以降低公司净资产数额。尹群辉同意,并组织改制小组成员讨论经适公司计提税费的问题,最终计提相关税费318万余元,其中148.4万元属不应计提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