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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儿子非亲生向妻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红网2012年6月18日【评论0条】字号:T|T

  红网双清站6月18日讯 (分站记者 赵绍君 通讯员 贺力平) 男子刘某与女青年李某经人介绍后,在不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同居结婚生子。刘某发现刚出生的孩子长相一点都不象自己,就委托做亲子鉴定没有血缘关系。6月18日,邵阳双清区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刘某某由原告李某抚养,并判令李某返还刘某47745元并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

  1985年出生的刘某虽然是双清区人,但家庭条件和外貌都很一般,加之自己又没有正式的单位和特长,平时靠打工过日子,因此,找对象成家就成了难题。2010年7月,刘某的一远房亲戚帮他介绍了一个家住新邵的女青年李某,两人相见时感觉甚好,双方家长对这门亲事也认可。

  2010年中秋节,两人认识不到两个月就闪电式订婚,家境贫寒的刘某举债8800元做为聘礼送给了李某。订婚的第二天两人便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间刘某看到未婚妻经常打扮背着自己外出,并且有时打电话也比较隐蔽,上网跟网友聊天也不许刘某在旁边观看,刘某就怀疑李某生活不检点,对自己不忠,两人常常吵架。但此时李某却怀孕了,刘某于是一边努力打工挣钱,一边精心照顾妻子。

  2011年4月份,为了给未出生的孩子一个名份,刘某与李某举行了婚礼,刘某四处举债给了李某礼金22800元。

  2011年7月,李某生育一男孩刘某某。刘某看着刚刚出生的儿子与自己长相没有一点相似的地方,就更加怀疑妻子对自己不忠。偶然一次刘某打开妻子的QQ相册,发现QQ相册里妻子和另一男子的合影照片非常亲昵。得知这些情况,刘某没有和妻子大吵大闹。2011年11月份,刘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长沙某公司做了与儿子刘某某的亲子鉴定,结论是证实刘某某与刘某没有血缘关系。2011年12月,刘某持亲子鉴定书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后考虑到双方感情有和好可能而撤诉。

  2012年3月,李某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刘某离婚。被告刘某在答辩中称,同意与原告李某离婚,但在订婚、结婚时支付给李某的礼金31600元,婚后给李某买保险支付了10000元,李某生产住院而支付的医疗费3757元,鉴定费2388元,共计47745元应由李某赔偿给自己,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李某表示认可。刘某还提出离婚原因系原告李某与他人生育一子,要求李某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认为是刘某单方委托的,没有法律效力。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组织双方再做亲子鉴定,李某拒绝。

  双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前基础薄弱,双方同居后不久即李某怀孕而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以原告李某对被告刘某不忠为由发生争吵,双方现已分居,且李某发觉婚生小孩刘某某不是刘某所生,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李某在可能怀的小孩不是刘某的情况下隐瞒了这一事实仍同刘某结婚,可以看出,李某在主观上存在放纵了自己的 情感,欺骗刘某的故意,同时也违背了习俗,致使刘某依照习俗为订婚、结婚向李某支付彩礼及支付李某住院生产等费用。该费用系刘某四处举债而借,现无力偿还,造成了刘某生活困难,现刘某要求原告承担,依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李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孩子并非刘某亲生,这一情况导致刘某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法院支持刘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只是法院认为刘某主张的数额过高应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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