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一位七旬老太,一个七岁孩子,一次摔倒。争论由此开始。撞人还是扶人?娭毑说,她下楼时被邻居小孩撞倒,七级伤残。7岁的杨兵(化名)说,自己是见到老人摔倒去扶她。
娭毑把孩子及监护人告上法庭。长沙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兵赔偿3万元。被告不服上诉,但因双方都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时近三年,此案悬而未结。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并作出二审判决,推翻原有判决:杨兵一家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老太摔伤状告7龄童
杨兵今年11岁了,读五年级,家住长沙阿弥岭社区。三年多前,年纪小小的他卷入了一场持续两年多的官司,事后他也不得不转去外地读书。
杨兵的父亲杨伟介绍,2009年2月21日,杨兵放学回家,在楼下路过,看到邻居张老太摔了一跤,他马上上前去扶。在其他邻居的喊叫声中,杨兵的爷爷跑下楼 来,看到的却是张老太紧抓着大哭的孙子不放的一幕,张老太称杨兵把她撞倒了,而杨兵则大哭不止,说不出话。杨伟说,他们见状,赶紧把张老太送到医院,第二 天还垫了1500元医药费。张老太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回家后,我仔细问了孩子,他说老太太是自己摔倒的,他想去扶她起来,但是 7岁的孩子力气小,扶不起,所以有身体接触。”杨伟说。其后一年多,张老太的家人多次上门要求赔偿,社区也介入调解,但都没有结果。2010年12月16 日,张老太向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向杨家父子索赔12万多元。
二审:原审判决欠妥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后,我 们坚持上诉,小孩子是去帮忙的,为什么还要我们赔钱呢?”杨伟同时表明,老人的大部分医药费已经医保报销,而自己与妻子系无业人员,无任何固定财产,“法 院一审‘综合双方经济情况’所作的判决也没道理。”事后,本报法援团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的王振林律师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援助。今年6月初,杨 伟收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张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 虢灿 实习生 张刘薇子
判决结果
【一 审判决】 雨花区法院认为,张老太摔伤时,年仅7岁的杨兵在场,并且双方存在身体接触,而摔倒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张老太称是被杨兵撞倒,而杨兵称是她 自己摔倒,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所以张老太要求赔偿的证据不足,但鉴于本案案情,杨兵应当给予张老太适当赔偿,综合双方经济情况,杨兵应赔偿3万元。
【二审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老太称杨兵把她撞倒,但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法院应不予支持。而原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 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但本案不属于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形,所以原审判决有失妥当,依法予以纠正。
记者手记
当陈述句成了疑问句
是撞倒?还是扶起?类似的争端频繁见诸报端,而几乎每一次双方都各执一词,真相始终扑朔迷离。
上例中的纷争仍是如此,只是双方一个是七旬高龄的老人,一个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7岁小孩。“扶老人”本不是什么天大的事,但因诸多类似事件的发生,不知何 时,伸手扶一把老人却由一个陈述句换成了疑问句,甚至有关部门还就此推出了长篇大论的“技术规范”予以指导。一个原本作为本能的动作,竟然变得如此“理 性”和“迟疑”,让人不禁心生感慨。
每个人都会变老,再强势的人也会有变成弱势群体的一天。所以不管新闻中是“刁蛮的坏老太”在讹人,还是肇事者撞人后再“反咬一口”,在见到老人跌倒时,我们都应出自本能地去扶一把。
相关案例
【合肥】七旬老太被撞,状告九龄童索赔
2011年8月29日,合肥市桃花社区大三景路边,72岁的老太谢某在路边行走时被三轮车从背后撞倒,导致其左股骨颈骨折。事后,谢某认为是当时在车边玩耍的9岁男孩小明(化名)所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索赔近4万元。而小明和其家人却坚称并没推车撞人。
【深圳】老人散步摔倒,状告两龄童索赔
自称被2岁小孩骑儿童自行车撞成右股骨颈骨折,达到8级伤残,69岁的王先生在事发后将2岁的小航及其父亲告上法庭,索赔15万余元。而小航家人则认为,王先生是自己不小心导致意外摔伤,与自己的孩子没有关系。此案在经历长达二年的审议后仍然无果。
律师点评
“好的判决,应是情理法统一”
“一份好的民事判决书,应该是情、理、法的统一,不仅能有利于个案的解决,还能对社会行为进行指引”。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有侵权的行为、后果,同时两者之间还要存在因果关系,但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缺乏。二审法院遵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判决,同时兼顾了社会效果,从人性善的一面出发,有利于社会美德的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