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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合乘”忽视了出租车的本质属性

来源:光明网 2012-03-31 17:20:26

  针对打车难问题,北京鼓励乘客合乘出租车,特别是在早晚高峰时段,合乘者各付共同路段车费的60%,并可以打印多份发票。3月22日下午,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人做客首都之窗时表示,拨打相关叫车电话都可提供“合乘订车”业务,但许多乘客和司机对此并不积极。

  车用燃油进入“8元时代”,加之高峰期打车困难,有关部门鼓励乘客合乘出租车。这看似煞费苦心,其实是没有把握住出租车的本质属性,必然不会赢得乘客乃至出租车司机的太多欢迎,甚至会费力不讨好、引发后遗症。

  与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火车、客轮相比,城市出租车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交通工具,它带有很强的私密性和排他性。正常情况下,人们是不会因为价格高或者难打车而选择与陌生人合乘的。

  理论上讲,乘客租定一辆出租车,就等于在一定时段买断了车上的全部客位,有关部门和出租司机均无权让乘客向他人让度这份权益。而如果乘客肯于跟他人合租,那他需要承担的费用应该是相关费用的1/2、1/3或者1/4,而不是60%。“合乘者各付共同路段车费的60%”的规定,或许补偿了乘客合乘给出租车司机增添的麻烦,却让乘客应该享受到的权益出现了缩水。

  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到,“目前早晚高峰时段依然是拒载的高峰,此时间段的出租车满载率较高,因此显得车少,个别司机也会趁机挑活,尤其是商业区、场站、地铁站周边等区域,拒载频发。”这些问题确实需要解决,但解决的办法是增加车辆、打击拒载行为。由此建议市民“合乘”,显然是开错了药方。出租司机挑肥拣瘦,将乘客“打包”就可以了吗?边远地区拉一个人司机不肯去,拉两个人就肯去吗?

  就出租车这类问题,有关部门干预的其实已经太多了。其实,只要他们不违章营运、不拒载、不超员,就没有必要对终端经营行为给予太多干预。市场问题需要用市场手段来解决,有关部门出来“拉郎配”往往起不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如果因为车辆稀少问题出现打车难,那一方面应该考虑增加车辆配置,另一方面则是要允许乘客方自发组织的“拼车”行为。

  先声明一句,尽管有关部门试图进一步明确“合乘”与“拼车”的不同,但这两个字眼儿本身是差别不大的,也无关操作主体问题。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完全可以混用,只是要有效区别一下,到底是谁在组织“合乘”或者“拼车”。正如上文所述,乘客一旦租定一辆出租车,就等于在一定时段买断了车上的全部客位。这种情况下,司机无权强行让乘客“拼车”“合乘”,但乘客本人是可以在租车之前自行组织同路人“拼车”“合乘”的。

  购买服务的问题本来就相当复杂,有关部门精力旺盛乱干预只能让事情越办越糟。把这个环节的主动权交给消费者,而不是销售者,许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对出租车司机而言,只要不超员、不超载,管他们是一家三口,还是陌生人拼车呢?至于唯一的出租车票由谁保管,让他们自己商量去吧,操那闲心做啥?薄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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