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公司于2013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2014年4月被授予专利权。但实际上该公司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的第二个月就开始生产相关产品并销售,且在对外的宣传册上将将专利申请号称为专利号,后因其生产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被举报侵权以及假冒专利,经知识产权部门调查核实以后,知识产权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 评】湖南中律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人士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该案件中的公司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管理部门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