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笔受贿近亿元”、“受贿金额均超1.7亿”、“同一案件中的两巨贪一审均被判死刑”,被称为湖南史上涉案金额最高的湖南高速公路腐败窝案之彭曙(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胡浩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原总经理)案,在一审判决近4年后,近日等来了二审判决。
此前一审中罕见的“贪腐案中一案两人同获死刑”的判决结果,在二审得以逆转:2018年12月12日,湖南高院二审对彭曙、胡浩龙从一审的死刑判决,改判无期徒刑。澎湃新闻从二审判决书获悉,二审对两人受贿金额的认定与一审差异不大,均认定两人受贿金额超1.7亿元,均触犯受贿、贪污、泄露内幕信息三罪。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从案发至今长达8年,其间,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作出了重大调整。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对两人量刑改变理由有:构成自首、立功,以及根据修改后的法律依法调整。
法律界相关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介绍说,“二审将死刑改判无期,并非减刑,因为二审本身就包括了对上诉人上诉理由的认定,以及一审法院量刑是否合理的审查。”
三宗罪演绎贪腐“哥俩好”,单笔受贿9236万元
湖南高院二审查明,湖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是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归口湖南省交通厅管理。2002年1月至2010年12月,上诉人彭曙、胡浩龙分别利用担任湖南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成立的全资国企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房)、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投)、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单独、共同或者伙同上诉人彭江林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中,彭曙为主13次收受1.74亿余元,单独2次收受504万元,共计受贿1.79亿余元,个人实得8564万元;胡浩龙为主12次收受1.69亿余元,参与1次收受500万元,单独1次收受30万元、港币10万元,共计1.74亿余元、港币10万元,个人实得8090万元、港币10万元。彭江林参与4次共计收受3483万余元,个人分得1238万元,实际占有1621万余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彭、胡受贿金额(分别为1.88亿元、1.70亿元)相比,金额上相差并不很大,其中,二审对两人索贿600万元没有认定。原一审认定彭曙、胡浩龙两人单笔受贿金额最大的为9736万元,二审认定为9236万元。
2016年11月2日,湖南高院二审开庭时,对于“单笔受贿近亿元”的指控是否构成受贿,曾是庭审的辩论焦点。出庭检察员称,这近亿资金的辗转腾挪系彭、胡二人以“借款”、“投资款”的形式掩盖受贿犯罪的实质,应以受贿罪论处。彭曙、胡浩龙及其辩护人则称不是受贿,而是两人与陈平公司之间正常的投资、拆借等经济往来。
二审法院查明,信远智邦集团由信远和智邦两家公司出资成立,拥有长沙苗圃702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2007年6月3日,高广投、高广房以4.2亿购买了信远智邦集团。同年11月26日,智邦公司订立合同,以原价1.68亿回购40%股份,但后来仅支付1500万定金,余款由智邦公司根据项目拆迁进度承付。2009年,湖南省高管局又以3.97亿收购智邦公司此前回购的股份,并免除智邦公司所欠股权款等应付利息。至此,智邦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获利2.2亿余元。
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为感谢彭曙、胡浩龙,将利润的一半约1亿元作为好处费送给两人。2009年3、4月间,彭、胡两人以成立湖南省潍邦实业有限公司为由,以出资入股的名义,从陈平的智邦集团拿走4900万元。随后又以借款名义,向陈平要3800万元,为掩盖受贿事实,还支付了63万元利息。
在觉得仍不够“安全、隐秘”的情况下,上述全部资金又原路返回,改由陈平的美世界房地产公司,以1.33亿元收购了彭曙、胡浩龙控制的尚达公司所持双湾国际项目30%股权。而尚达公司在2007年8月仅以3000万元获得美世界投资公司30%的股份。
二审法院认定,彭、胡控制的公司和陈平的公司间随后又经过了多次往来,经反复走账以及财务处理,最终彭、胡二人实际收取智邦集团好处费9236万元。
二审还查明,彭曙、胡浩龙在高广房公司参股龙阳公司修建龙阳公路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龙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晖侵占高广房公司股份,非法侵占公共财物3500万元,犯贪污罪。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9年高广投公司收购重组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彭、胡两人单独或共同向多人泄露内幕信息,使李灵芝、魏原、黄志军等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内买卖赛迪传媒股票271万余股,交易成功额累计2527万余元,产生非法账面收益380万余元,彭曙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胡浩龙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新华社曾刊文称,彭曙、胡浩龙两人基本同时期在交通系统搭档任职,且住在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多次受贿都是两人“共同完成”,联手受贿是该案的一大特点。从2002年任职到2010年案发,彭、胡两人上演了受贿“二人转”和“哥俩好”,背地里被称为“彭鼠”“胡耗龙”,金钱铸就的“兄弟”情意令人惊讶,贪腐情形令人咋舌。
二审:有坦白、有自首、有重大立功
2016年11月,彭曙、胡浩龙及同案彭江林、张晖4人贪腐案二审开庭审理。澎湃新闻在庭审中注意到,出庭检察员当庭提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并建议驳回上述4名上诉人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梳理二审判决书,发现二审法院对于彭曙、胡浩龙两人及其辩护人的大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驳回,但对其中三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认定:
一、彭曙、胡浩龙在总额超1.7亿元的受贿中,没有索贿600万元,并主动供认收受王祈生、张友生、覃赤兵、甘立勤、彭江林等人钱物的事实,构成坦白。
二、在彭曙、胡浩龙与张晖共同贪污3500万元的事实中,二审法院认为该贪污事实系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认定彭曙对该犯罪构成自首。
三、彭曙到案后检举、揭发了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邹和平,湖南省交通厅原党组成员、省高管局原局长冯伟林,湖南高速和顺物资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醴茶公司原党委书记、经理曾伟受贿、贪污的事实,二审经查证属实,认定构成重大立功。
湖南交通系统系列腐败案因涉案官员级别之高、人数之多,曾引起广泛关注。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014年11月报道,经湖南省纪委调查,湖南交通系统系列腐败案涉案人员27人,包括省交通厅的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以及副厅长邹和平、副厅长李晓希等4名厅级干部和16名处级干部。
报道称,由于陈明宪、冯伟林、邹和平、李晓希等人纷纷插手高速公路建设,常常出现同一个工程项目几个人都打招呼的情况,甚至闹出因分配不均领导之间互相告状的闹剧。为了利益“均衡”,冯伟林当上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后,经常出面协调利益之争。为了不闹出“大事”,冯伟林特意召集项目经理“约法三章”:一是如果上面领导打了招呼的,不要以我的招呼为主;二是同一个标段有几个领导打招呼的,项目经理自己去协调好;三是至少每条路有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标段不是打招呼中标的。
公开报道显示,2014年6月、8月,冯伟林、邹和平先后因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时,冯伟林和邹和平均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2015年8月,涉案6000余万元的陈明宪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死缓。二审时,陈明宪改判为无期徒刑。2015年12月,李晓希因受贿罪被二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近4年后,二审将两人由死刑改无期
自2010年9月27日彭曙、胡浩龙两人被刑拘,该起贪腐窝案已在司法流程中走过8个年头。期间,刑法进行了修改,相关司法解释及量刑政策陆续出台。
2015年1月9日,湖南娄底中院在一审判词中称,彭曙、胡浩龙两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两人虽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但不能对受贿犯罪从轻处罚,对两人的受贿犯罪应当判处死刑。
娄底中院此前的一审判决具体是:彭、胡两人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均犯贪污罪,判处彭曙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判处胡浩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彭曙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胡浩龙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0万元。两人扣押在案的赃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同一起贪腐案件判处两名同案犯死刑,在司法史上实属罕见,并引发广泛关注。一审判决后,彭、胡及同案的彭江林、张晖均不服上诉。在一审判决1年9个月后,2016年11月2日,该案二审开庭。
再两年后,2018年12月12日,湖南高院维持了娄底中院对彭曙、胡浩龙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判决和两人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部分以及对赃款处理部分的判决;改判两人受贿罪量刑,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两人的贪污罪,彭曙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胡浩龙为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对两人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湖南高院认为,对于彭曙、胡浩龙贪污罪的量刑,“考虑到二审时立法机关对贪污罪的刑罚进行了修改,且彭曙具有自首情节,胡浩龙系坦白”,遂二审判决予以调整。
判决书显示,审理过程中,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案发至今已8年,贪腐犯罪量刑标准已作重大调整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于2015年11月1日实施,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唯“数额论”,而是“数额”与“情节”并重,即表述为“数额较大或有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据经济观察网1月2日报道,多名知情人士称,《刑九》实施次日,最高法曾出台《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对于贪污受贿金额特别高的官员,如何量刑,提出了“把握的尺度”。
该量刑意见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或者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多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6年1月22日,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刑罚适用宽缓化、刑罚执行严格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根据《刑九》和《量刑意见》,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罚,同时增加有关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等规定。孟建柱同时强调,要严格控制贪污受贿犯罪减刑次数和幅度。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受贿的数额较大标准为3万元至20万元;数额巨大为20万元至300万元;特别巨大为300万元以上。
据《法制日报》报道,2018年3月,涉案金额11.7亿的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一审被判处死刑,这是十八大以来唯一因腐败问题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刑法学权威高铭暄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刑九》对与贪腐贿赂犯罪采取“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尽管张中星受贿达10亿之巨,但这不是其判处死刑的唯一原因,该案的判决还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因此,张中生的判决不意味着今后的贪污受贿犯罪只有达到了10亿余元这一量级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极个别尚未达到10亿元,但犯罪情节、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等方面超过了张中行案的,仍不排除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湖南高院的二审判书显示,湖南高院依据修改后的法律,综合考虑彭曙、胡浩龙的犯罪情节,对其受贿罪、贪污罪的量刑予以调整;对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予以维持。
澎湃新闻注意到,湖南高院对彭曙、胡浩龙的犯罪表述为,“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二人共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判决书全文没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表述。
法律界知情人士介绍,根据现行刑法,本案中的坦白、自首、立功认定,均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被二审法院认定在共同受贿中作用地位与彭曙相当、均属主犯的胡浩龙,虽无自首、立功的情节,但二审法院认为,“胡浩龙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追赃。”
“《刑九》出台显然对两人的量刑有利。两人犯罪时的法律更严苛,但根据刑法理论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追责时的法律比犯罪时的法律更轻的,就应适用更轻的法律,二审法院正是结合相关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修改后的法律作出了对二被告人更有利的判决。”上述法律界知情人士介绍说。
[四名同案犯简介及一、二审判决结果对照]
被告人、上诉人彭曙:
1965年8月生,曾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经理、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等职务。
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合并原判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上诉人胡浩龙:
1963 年 3 月出生,曾担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副经理、房产开发部经理, 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等职务。
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合并原判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上诉人彭江林:
1965 年 6 月生,湖南景天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远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雷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帕格斯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卓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二审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人、上诉人张晖:
1969年3月出生,海南湘晖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张家界市龙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20万元。
二审判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