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

  明确5种“民告官”

  应诉情形

  此案副局长能出庭,除受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影响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从本月起,《株洲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实施,其中明确5种“民告官”情形,“官”应出庭。

  这 5种情形分别为:在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年内首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建议或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出庭应诉负责人的硬性要求并非“一刀切”。株洲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龙松林介绍,参与应诉的负责人主要有三类人,“一类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单位‘一把手’,一类是单位分管法治科室的副职,还有一类是分管相关业务工作的副职。”

  【惩处】

  怠于应诉将追究行政责任

  《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怠于应诉,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视为没有证据而被判决撤销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此外,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