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低层住宅,泊车位户均要达到2个;普通住宅,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主城区泊车位户均0.5个,其他区为0.7个;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泊车位户均要达到0.3个,地下车位比例不受限制。《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12日印发,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报5月12日讯 今日,《长沙市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试行)》印发,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标准,今后长沙新小区将按房屋套数建车位,且居住区泊车位户均比例比现行标准提高;同时还提高了医院、商场、学校等公共服务类建筑停车泊位配建指标。
机动车停车场配建分两区域
据了解,长沙目前的建设工程停车场配建按照2009年出台的《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随着长沙机动车数量不断增长、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同时地铁、保障性住房等新出现的建筑物类型也需要与之相配套的停车配建标准。
建设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场(库)是指提供本建设工程机动车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车库,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其中,建设工程包括住宅、旅馆、办公、商业、医疗、学校等多种类型。
新标准将长沙建设工程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划分为主城间距区和其他间距区两个区域进行控制,其中主城间距区是指以湘江、三一大道、东二环和南二环围合的城市主体区域,其他间距区为主城间距区以外的城区。
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
新建建筑物应配停车场
该试行标准明确,新建建筑物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应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场(库);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50%予以补建。
此外, 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用地的地上空间设置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公共绿地和城市支路的地下空间,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设置地下社会停车库并对外开放。
地下停车位数量应占
总停车位的九成以上
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以内。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按城市道路划分)的停车位配建数量,原则上应分别满足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的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要求。因为建设用地或容量指标等问题确实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批准,各分期工程或各地块在满足本规定配建停车位数量80%的前提下,其余20%的配建停车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在相邻用地内总量平衡布局。
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停车库停车位数量应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的90%(因条件限制未设置地下室的改、扩建建筑除外)。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三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三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
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的子母车位按2个车位计算,一个微型车位按0.7个有效车位计算。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10%。
■记者 陈月红
通讯员 李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