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 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这一系列决定,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 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决定》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 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决定》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待遇水平与 缴费相关联,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加强养老保 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员合理流动;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健全养老保险 筹资机制,确保待遇发放;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决定》强调,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直接关系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 强。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实施这一系列改革、政策的重要意义,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更好 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稳定和谐。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60年来,对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 建立和发展,特别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创造了良好条件。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 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十二五”规划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一些地方还进行了试点和探索。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 决定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与其他职工统一的、社 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化解待遇差距大的矛盾。

  今后,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参保缴费,这意味着,养老金“双轨制”正式成为历史。

  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