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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交流应与权力结构改革相结合

A-A+2013年8月4日07:59南方新闻网评论

  专家观点

  异地交流应与权力结构改革相结合

  省级公检法首长的异地交流并不完全是一时的安排,而是有中央决定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进行保障的。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实行差额推荐考察,原则上实行异地交流任职”。2007年,中央文件也要求对省一级“新提拔担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而公安部门首长加强“空降”和异地的行政法规也于2006年出台,当年出台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该条例被认为“打破”了公安部门人事任免由地方说了算的局面,加强了中央对地方公安部门的管理。

  虽然省级公检法首长异地交流主要是防止腐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肯定这一功能时,也提出一些新的看法,认为在现代社会,官员异地交流防止腐败的功能逐渐减弱。他对南都记者说,现在是信息社会,交通也很发达,一个电话就能联系到官员,飞过去也不过两三个小时。现代社会也是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随时在构建自己的关系,亲朋好友的比重在下降,异地交流的官员也可能在这种人际关系中腐败。

  竹立家同时认为,如果公检法首长由异地调任,人代会在任命时,还会产生人大代表不熟悉的问题,如果任命是一种形式,也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他认为,要遏制腐败,主要还是通过制度来规范,对干部任命的程序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同时对权力进行制约,还要让群众能监督其权力,而不仅仅是异地交流。

  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对南都记者表示,从历史上看,异地交流干部制度一直存在,如果权力结构没有变化,仍然高度集中,异地交流的干部很快就会形成自己的圈子。所以省级公检法首长的异地交流不能孤立地看,而是要与权力结构的改革联系起来。在设计异地交流制度的同时,也需要有配套的改革措施出台,比如与人大的权力衔接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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