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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召开会议 提醒市民小心十种霸王条款

来源:红网2012年11月23日10:13【评论0条】字号:T|T

种种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种种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11月22日上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了湖南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整治公开点评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消费领域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规范湖南省重点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10月底,全省共检查各类企业4500家,共检查合同6879份,约谈企业2238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750份,立案821件,结案433件,挽回损失534万元。从工商部门的专项整治案件查处情况来看,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有十种表现形式。

  案例1

  未保价快递丢失,赔不超过五倍运费

  “霸王”形式: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事件: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间,岳阳某快递公司与客户签订了8000余份《快递单》,《快递单》的备案印制的《快递服务协议》第五条规定,“若因本公司的原因造成交寄物损毁、灭失的,本合同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按不超过运费五倍的标准赔偿。”岳阳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

  点评:湖南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李首红说,这属于经营者在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赔付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至少应按货物本身的价值来赔偿。

  案例2

  会员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霸王”形式: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事件:今年8月,唐某在张家界人民广场某健身大楼开办健身器材销售和健身服务,并提供会员卡,健身俱乐部在给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上统一印刷“俱乐部拥有对此卡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唐美华说,这些条款属于经营者在合同格式条款中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有免除自己的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而“最终解释权”属于经营者,这个规定也是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此案例事后由张家界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

  案例3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游客自行承担”

  “霸王”形式: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事件:株洲某国际旅行社在与消费者熊某、杨某签订的《国内团队旅游合同》中规定,“在不减少旅游景点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利调整景点游览的先后顺序”及“如遇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旅行社协助办理”。

  点评: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肖北庚说,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旅行社给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采取科学的保护措施,才能在旅游者旅游消费的过程中遭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时免除责任义务。此案例这个条款显然免除了自身采取科学保护的责任。“如遇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旅行社协助办理”这一条款,旅行社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却让消费者来承担损失,这不公平也不合理。株洲市工商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罚款。

  案例4

  付订金后没签买房合同,订金不退

  “霸王”形式:权利义务不对等

  事件:常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某楼盘,有消费者发现自己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和《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存在很多不平等条款,于是要求修改,但开发商不同意,并随即单方解除认购书,已预付的2万元订金不退,并将消费者预订的房屋卖给第三人。

  点评: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李镜亮认为,这些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有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近几年来,我省关于商品房的投诉位于整个投诉总量的前10位,投诉中很大一部分又是关于合同的纠纷,商品房存在的突出问题有认购订金难以退还、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对等、一房多卖、欺诈、虚假宣传、不负责任等。

  案例5

  留学咨询合同

  事件:长沙某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公司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规定“如因甲方提供材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而导致申办不成,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已收费用不予退还”。

  点评:此行为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案例6

  健身会员合同

  事件:长沙某健身健美公司以会员入会的方式要求消费者入会时都必须签订《会员申请协议书》,其中规定“您同意所交付的款项可以不予退还(除非因俱乐部严重违约)”,“责任免除条款”写道,“本俱乐部对您在会所内遗失或盗窃的物品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您应自行妥善保管个人财物。”

  点评:此行为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权利的违法行为。

  案例7

  自来水公司合同

  事件:邵阳市某自来水公司与用户订立合同时约定:“逾期交款的,有权按用户欠缴水费额千分之五每日的比例收取违约金。”

  点评:当事人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案例8

  银行合同

  事件: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某支行利用合同规定,将本应由银行方承担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即房屋他项产权登记费,每套次80元)转嫁给消费者(贷款者)。

  点评:属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

  案例9

  汽车销售合同

  事件:益阳市南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买方签订合约书时规定“如遇国家(地区)政策变动,供应商价格配置变动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交车引致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负责”。

  点评:供应商价格配置变动是销售商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当事人不得扩大不可抗力的解释范围或者转嫁其经营风险来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

  案例10

  商品房买卖合同

  事件:怀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消费者(即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求买受人必须向卖方交纳4000元水电立户开通,否则就不给开通水电。

  点评:此行为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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