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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房产局原局长涉嫌受贿74万 二审获刑5年

来源:红网2012年8月14日【评论0条】字号:T|T

  潇湘晨报长沙讯 8月6日,宁乡房产局原局长姜运良因受贿罪被宁乡县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之前一审获刑4年,宁乡县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改判5年。姜是宁乡检察机关查办的本土职务犯罪中级别最高的(副处级)官员。

  记者从宁乡县检察院获悉,2011年,姜运良刚从宁乡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局长位置上退居二线,时年55岁。姜运良是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副县级干部。

  2011年6月9日,宁乡县检察院开始立案侦查姜运良涉嫌受贿案。根据调查,姜运良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4万元。案发后,姜向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现已退清全部违法违纪所得。

  检察院介绍,姜运良从2006年开始受贿。

  2006年底,宁乡县政府想加快玉潭地区棚户区改造,决定让宁乡县房产局建设一批廉租房。但房产局并没有建设廉租房的启动资金,于是,该局决定把该局名下的一宗土地卖掉,将所得资金用来建设廉租房。一个彭姓男子想买这块地,于是找到姜运良,请姜帮忙让自己以低价买到这块地,并给姜行贿12万元。姜运良答应帮彭某拍到这块地。

  2007年3月28日,彭某与宁乡房产局玉潭房屋管理所签订购买这宗土地的意向。2007年4月18日,彭某一个人参加竞拍,以拍卖底价180万元买到了这块地。

  2007年10月,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宁乡县政府签订工程合同,开发宁乡县某地下商业街。

  2008年7月1日,该置业公司知道这个地下商业街项目的预售时间到了,但项目一部分铺面的通风、水电等附属工程没扫尾,没扫尾就拿不到预售许可证,而没证卖房就属违法。为了拿到该项目的房产预售许可证,公司董事长彭某决定向姜运良行贿。

  2008年6月初,彭某为此事找到姜运良,送给他12万元“好处费”。姜运良明知这个项目有一部分附属工程没有扫尾,仍签字同意发放房产预售许可证,致使彭某公司工程还没扫尾的铺面能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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