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黄旭  

  小夏随叔叔去李家做客,从被拆除护栏的窗口坠楼身亡。他年仅20多岁,出此意外,其父母悲痛欲绝。这起意外坠亡,该由谁来担责呢?近日,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两户业主、装修公司、拆卸人,包括死者本人等六方均需担责。

  五方被告上法庭

  2015年12月22日,小夏随叔叔到长沙某小区2栋五楼李某某家做客,19时左右,在用餐过程中,小夏跑到室外接电话便不见了踪影。次日清晨,小夏被发现坠亡在该栋2单元1楼南侧楼梯出口处。

  经公安勘查,小夏坠落处的护栏被人为拆除,被拆处未设置警示标志。该栋507号业主张某某为利用公共阳台,在某装修公司介绍下,委托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匡某某拆除护栏。

  事发后,小夏的父母多次找到小区物业协商赔偿问题无果。2016年1月26日,小夏父母将小区物业诉至岳麓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支付赔偿款92万余元。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申请追加张某某、李某某为第三人,张某某又申请某装饰公司为第三人,获得法院支持,后法院又依职权追加匡某某为第三人。

  各方都想撇清责任

  在该案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曾多次责令私自拆卸护栏的业主安装好护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该事件的侵权主体是私自拆卸护栏且对责令置之不理的业主。

  业主张某某则认为,自己并不是具有安全保障责任义务的主体,公安机关也没有对死者是否醉酒进行尸检,无法证明小夏是他杀、自杀或意外事故,小夏是成年人,对自己行为有预见能力。其死亡与自己没有直接联系,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李某某认为,小夏当晚并未饮酒,当日因联系不到死者,自己多次出门进行了寻找,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装修公司认为,自己的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标准,匡某某拆除护栏的行为与自己无关,不需要承担责任。匡某某认为,自己是按照业主张某某的指示进行护栏拆除的,并未收取费用,自己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

  六方都难辞其咎

  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但并未有效制止匡某某对护栏的拆除行为。尽管对业主下发了违规整改通知书,但在护栏没有复原的情况下,作为安全保障责任主体,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有效措施,故对小夏的坠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人匡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拆除护栏后将产生的危险,却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禁止他人通行和防范,对小夏的坠亡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人张某某作为委托施工的业主,明知匡某某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仍将消防阳台的封窗业务交给其制作,且其占用消防平台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并在发现匡某某拆除护栏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复原,故对小夏的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装饰公司明知匡某某不具备相应资质,仍介绍其承接封窗业务,并在其拆除护栏时没有有效制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人李某某作为当晚小夏的接待人,在小夏外出接电话未归的情形下,没有足够警觉,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寻找小夏去向,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小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物业担主要责任

  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对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张某某对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匡某某对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第三人某装饰公司对原告承担5%的赔偿责任,第三人李某某对原告承担5%的赔偿责任,小夏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为85万余元,遂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某物业公司、第三人张某某、匡某某、李某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上述责任比例分别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稿源:长沙晚报)

  (作者: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黄旭)

  (编辑:张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