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3月16日)上午,株洲市某房地产公司向株洲县人民检察院送去锦旗和感谢信。在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该公司一审二审均败诉,但此后又戏剧性地找到了新证据。最终案件重审,公司挽回了110万元损失。
悲催:一审二审均败诉,被判赔偿120万元
案件牵涉的是位于株洲县内的一处工程。该房地产公司作为乙方,负责项目建设,由于工期超出规定时间一年,被甲方告上法庭。经过株洲县人民法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房产公司要赔偿甲方120余万元违约金。
“当时我们公司管理出现了问题,应诉期间没有认真梳理相关资料,准备很不充分,一些了解情况的当事人已离开了工作岗位。在很多具体情况弄不清的情况下,我们糊里糊涂就输了官司。”公司目前的负责人周平(化名)介绍,二审宣判之后,他本人才接手公司,此前由他人管理。
120万元毕竟不是小数目,公司难以负担。拖延工期长达12个月,难道仅仅是因为怠慢、拖沓造成的么?
转机:杂物间里翻出关键证据
在深入了解案情并详细询问项目具体经办人后,周平发现,工期拖延并非公司单方面的原因,而是经过协商并征得了甲方同意。然而,证据在哪里?
“项目的相关材料非常零散,我们找了好几天,最终在一间放杂物的办公室里找到了关键性的证据。”周平介绍,这份证据是在施工期间,公司发给甲方的一封书面信函,信函里提到了“开发面积扩大,实际工期需要延长”等内容。
结局:双方达成和解,房产公司赔10万
随即,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带着书面信函来到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满足一些法定条件,其中一条,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谭飞介绍,仅凭房地产公司单方面一封书函是不够的,他们于是启动了调查。
在调查中,检察官找到了更多相关证据,其中包括一份甲方给房地产公司的书面信函,内容包括确认施工面积增加,以及一条道路提质改造影响工程材料进出等因素,并同意适当延长工期。
“我们认为,这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之前的判决。”谭飞介绍,株洲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由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株洲县人民法院进行重审。在重审过程中,甲方与房地产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最终以房地产公司向甲方赔偿10万元告终。
[知多点]何为“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13种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记者 李卉 通讯员 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