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沅江市原副市长刘兰平因贪污、受贿一审获刑1年)

  读E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的学费,他授意下属“财政安排”,最终这笔钱和一笔水利项目的资金冲抵平账。此外,他还利用职权帮人“打招呼”受贿。近日,因犯贪污罪和受贿罪,新化县法院一审判处沅江市原副市长刘兰平被新化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

  变相报销8万元学费

  2007年,刘兰平担任沅江市琼湖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同年4月开始,他在湖南大学就读EMBA,开学时要交纳8万元学费。于是,他安排副书记李某某“财政安排”一下。

  之后,李某某安排办公室主任向财政所出具了一张8万元的借据,并签署了“同意借支”的意见。

  于是,这笔学费被作为街道办财政支出直接转入了湖南大学账户,用于缴纳刘兰平的学费。

  2007年9月,刘兰平即将调离琼湖街道办,临行前得知8万元学费尚未处理。此时,李某某提议将这笔学费在琼湖街道办的水利支出中进行处理,刘兰平表示同意。

  刘兰平供述,当时开具了一张8万元的虚假收款收据,“变相将学费报销”。

  2008年6月26日,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将刘兰平所借的8万元借款和城区水利管理站的8万元收款收据进行了冲抵平账。

  帮人办事受贿5.6万元

  受贿是刘兰平的第二条罪状。在这份一审刑事判决书上,还列有刘兰平的3笔受贿事实。

  2010年,某船舶制造公司董事长罗某某向时任沅江市船舶产业园书记的刘兰平提出入驻产业园的申请,刘兰平表示同意。事情办成后,为感谢刘兰平的关照,罗某某以拜年为由,送给刘兰平1万元。

  此外,刘兰平在帮人调动工作、解决难题时,收受他人钱财和商场购物卡,共计受贿5.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兰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支出项目的方式,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据此,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单位;追缴其违法所得5.6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