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炎皇)昨日,记者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湘潭大学研究生杀人案”被告曾爱云改判无罪后,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爱云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赔偿金127万余元。

  今年7月21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曾爱云无罪;被告人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陈华章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经济损失178142.8元。宣判后,曾爱云、陈华章、周自然、周清秀均提出上诉。

  今年11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该案被告人之一曾爱云无罪后,曾爱云于11月12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4万余元,同时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25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赔偿金共计1272928.65元,该决定已于昨日送达曾爱云。该案国 家赔偿项目及金额具体为:一、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人身自由赔偿金941280.48元(4284天×219.72元/天);二、支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精 神损害抚慰金329448.17元(941280.48元×35%);三、给付赔偿请求人曾爱云被扣押手机的赔偿金2200元;以上三项赔偿金合计 1272928.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