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违规续约

  2013年6月25日,涟源市仙洞中学发生学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两个月后,涟源市教育局中止与娄底市文和贸易有限公司、涟源市龙锋贸易有限公司、娄底市亿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学生营养餐配送合同。

  在2013年9月10日召开的娄底市教育局党组会议上,曾跃民发言:“就今后合作再做一些讨论,继续合作的合同怎样起草探讨。如能探讨好,就要尽快实施”。 

  2013年9月15日,在曾跃民的授意下,未经招投标程序,涟源市教育局又直接与娄底市文和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有效期限为2013年9月2日至2014年上学期末的学生营养餐配送合同,继续施行企业供配送学生营养餐。

  第二天,娄底市教育局发文要求立即暂停企业配送学生营养餐。

  2013年9月23日,涟源市教育局召开党组会议,曾跃民擅自决定恢复了文和贸易公司学生营养餐配送。

  在这次党组会上,曾跃民讲:牛奶样品送到省里化验,结果合格,如果还不实施企业配送,有压力。

  涟源市教育局一名副局长提出:娄底市有精神要暂停企业配送,现在恢复企业配送,要慎重考虑。

  曾跃民讲:有这么大的压力,还是先恢复配送。最终,曾跃民在会上拍板决定恢复企业供餐。

  不幸的是,同年9月29日,涟源市古塘乡甲全希望小学学生在集体食用了文和贸易公司配送的营养餐后,又发生几十名学生疑似食物中毒症状。

  法院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上诉人曾跃民辩称没有证据证明,2013年9月29日涟源市古塘乡甲全希望小学发生疑似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与其决定恢复学生营养餐配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是根据上级领导同意决定恢复学生餐的,所以,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审理认为:经查,没有证据证明有哪个上级领导同意或要求其恢复学生营养餐的(企业制)供餐。相反,在娄底市教育局发文要求立即暂停(企业)配送学生餐的严峻态势下,上诉人曾跃民不仅于2013年9月15日授意继续与娄底市文和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学生营养餐配送合同,而且在2013年9月23日的教育局会议上擅自决定恢复了文和贸易公司学生营养餐配送,以至于在2013年9月29日涟源市古塘乡甲全希望小学学生集体食用该公司配送的营养餐后,又发生几十名学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

  法院认为,再次发生的学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与上诉人擅自决断恢复学生营养餐的企业配送之间显然具有因果关系。而且该事件引发了社会舆论和媒体的广泛关注,致使政府的公信力遭受严重损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曾跃民的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名词解释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54号印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意见》提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要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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