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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从业人员上岗必须持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

来源:中国消防在线 2012-05-17 17:52:40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消防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5月8日,公安部消防局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是先导性、基础性的消防工作,各地要提高认识,增强推进社会消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紧迫感,进一步加快社会消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进度。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对现有消防培训和鉴定机构进行一次能力评估,督导各类消防培训机构最大能力地开展社会消防培训,确保单位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首先经过消防培训并具备基本胜任能力。同时,要抓紧推进实施中、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实操设施建设,适应不同鉴定等级和工种鉴定需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将社会消防培训合格上岗和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力量开展对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特别是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专项检查,对无证上岗、执无效证件上岗的,要依法督促限期整改,并纳入工作重点跟踪问效,推动落实从业人员尽快由持培训证向持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过渡。

  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提高培训和鉴定工作质量。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现有消防培训机构及其师资队伍进行一次复查清理,加强培训硬件和软件建设,配齐配强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教师队伍,对不能满足师资要求的,要提请有关审批部门督促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培训资格;要积极探索教师认证上岗制度。要督促各培训机构进一步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等实操培训设施的种类和数量,增加实操性训练和岗位适应性训练内容,贴近学员岗位实际开展培训,提高学员的动手操作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评员队伍建设管理,实行鉴定质量责任倒查机制,对把关不严导致不合格人员流入市场的,要取消考评员资格。禁止鉴定机构的管理人员和考评员从事或参与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通知强调,积极引导、支持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发展。消防安全培训社会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各地要按照“边培育、边发展、边规范”的要求,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统筹规划培训网点设置,坚持就近就便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力争“十二五”期间,各省份社会消防培训机构力量增加一倍,改变当前集中省城统一培训的方式。对社会力量申请开办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的,要积极给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对已建成社会消防培训机构的,要指导帮助其建立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在培训学员考试和技能鉴定等方面提供便利,推动建立多元化的社会消防培训机制。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尊重培训对象自愿选择培训机构的权利,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培训机构,不得向下级公安消防部门下达指令性培训任务分配计划,切实建立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消防培训秩序。

  通知还要求,充分借助社会平台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要积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教育培训平台,开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阵地。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建立长效机制。要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分门别类地制作针对性强的教案和课件,建立不同专业培训师资库;充分利用消防站、消防体验馆等场所,坚持理论学习与实际体验相结合,增强培训效果。要创新拓展培训手段,开发建立网络培训课堂,将现有的课堂授课、实操演练、案例研讨等内容纳入网络教学中,发挥网上远程培训机动灵活的优势,满足现代消防从业人员培训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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