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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起诉奥巴马或无胜算 回应:尊严比金钱重要(4)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2012年10月30日10:20【评论0条】字号:T|T

  三一、奥巴马,谁会赢?

  美国财政部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诉讼毫无意义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李凤桃 白朝阳 见习记者 赵明月 | 北京报道

  11月28日,“三一集团诉美国总统奥巴马”案将开庭审理。作为三一副总经理、三一电气总经理的吴佳梁,最近一直忙着接受媒体采访,忙着整理思路。媒体、专家们也都想知道,这场看似实力悬殊的官司,究竟谁会赢。

  奥巴马胜

  1.并不是针对中国,否决很正常

  美国时间10月21日,美国财政部国际事务发言人Kara Alaimo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由于考虑到国家安全显而易见的敏感性,我不能在这个问题上多作评论。但是,我们坚持认为这次诉讼毫无意义,同时,我们会对这起诉讼进行积极有力的应对。”

  对于外界对奥巴马的做法的质疑,Kara Alaimo表示:“奥巴马总统的做法体现了政府在坚持美国长期的、开放的投资政策的同时,维护国家安全的承诺。奥巴马总统是在考虑到国家安全的前提下,行使了721条款赋予他的权利,同时,他也致力于为每一个外国投资者提供公平平等的投资待遇。美国政府将会确保美国继续作为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地方,能吸引企业前来落户、投资、成长并创造就业。总统的决定是明确针对这项事务,而不是把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投资当成先例或个案来处理。”

  美国投资顾问Richard G. Reinis曾撰文指出,风电产业属于美国“关键性基础设施”范畴,历来就被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列为重点审查的领域。因此,在一些美国人看来,这次三一集团的涉案风电项目处在美国海军武器训练基地禁区,CFIUS对三一集团的“特殊照顾”不足为奇。

  根据相关学者的一份研究报告,从CFIUS一贯的立案分析,中国企业并购美国企业或资产遭CFIUS否决的比例并不比其他国家高。这一数据似乎意味着,目前没有证据表明中国企业受到了更严苛的审查待遇。

  2.偏见+大选,三一胜诉无望

  随着美国大选竞争白热化,两党总统候选人拿中美经贸和中国企业说事,进而来拉选票的做法似乎成了两党缠斗中的“大招”。

  外交学院国际经济法副教授臧立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在中美两国缺乏深层次的互信情况下,美国政府和总统候选人对中国企业的偏见确实存在,而这种偏见在大选年表现得更为明显。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这起案件胜诉的概率很低。“坦白说,对于三一集团的这次诉讼结果,我个人并不看好,毕竟这是一个普通人挑战巨人的尝试。”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还有很多。

  3. 总统行为不受司法审查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Ralls公司提起的诉讼实际上是一次司法审查,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命令进行复议,若法院认定白宫的行为违宪,则该命令将被判定无效。但根据CFIUS的法令,美国总统的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因此外界普遍认为三一集团胜诉的希望十分渺茫。

  华盛顿律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 US LLP合伙人Robert Schlossberg指出:“CFIUS往往不明确阐明其关注的问题或阻止交易的理由”,“而且,由于立法并不支持对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法院通常会在国家安全问题上选择回避,这对原告起诉是非常大的困难。”

  三一集团“胜”

  1.难度大,但存在胜诉的可能

  三一电气律师团队成员、美国美瑞律师事务所董事合伙人夏廷康说,自CFIUS成立以来,这是历史上第一次有相关公司或者是被审查一方,通过美国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是一个史无前例的案子,美国法院要给行政部门在牵扯到国家安全领域给予一定空间,所以,这个官司要打赢确实存在难度。

  然而,跨国诉讼索赔专家律师郝俊波认为,从法理上来讲这个案件还是存在胜诉的可能。他认为,美国政府的行政权和法院的司法权是分开的,甚至和国会的立法权也是分开的。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总统的行政命令违反了宪法,或者说某些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反了宪法,从理论上来讲,美国的法院是有权利作出改正的裁决的。

  夏廷康对《中国经济周刊》透露,“奥巴马在命令中说他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但是他从来没向世人告知,证据是什么。”

  三一方面认为,CFIUS的两个禁令没有提出任何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结论,却采取极为严厉的强制性停工,并禁用三一设备,违反了美国行政法规;奥巴马和CFIUS就Butter Creek项目对Ralls的命令未经合法程序,剥夺了Ralls的私有财产,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2.赢不在诉讼

  三一状告奥巴马已升级为维护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权益和尊严的一次战斗。

  三一通过这个案件在向美国提出警示,中国企业需要对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公平、正义我认为比利益更重要。”吴佳梁说,“如果我们打好这一仗,就可以给大家清楚地呈现一个诚实、自信的中国企业形象,这样的形象我觉得对我们整个中国对外投资的影响都是深远的。”

  相对于在海外建几个工厂或买多少机器,一场与奥巴马对峙的法律战争可能会引发更深刻的变化。对于企业而言,观念上、文化上、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更加国家化,这可能正是三一想做的。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蒋殿春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虽然最终结果尚难预料,但立案本身已让三一集团在全球资本市场高光性亮相,这具有标杆性意义。经过此案后,外国政府在审查三一集团等中国企业的并购案时会更为谨慎。

  和解的可能性更大

  10月1日,Ralls公司将奥巴马追加为被告,并向法院递交要求加快审理此案的动议。根据美国诉讼流程,被告CFIUS和奥巴马也能提起动议,申请法院撤销案件。

  所谓动议,是指当事人为请求法院发布一项命令而提出的申请。动议的事项可以是提出一个简单的要求延长时间的请求,或要求法院作出制裁命令,或要求中间紧急救济等复杂的请求应有尽有。动议也有处置性动议,即请求法院不经审判而判定案件,包括答辩前要求撤销案件的动议,要求就辩诉书作出判决的动议,要求简易判决(也称即决判决)的动议等等。

  如美方不申请撤销案件,或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起诉状予以任何方式的回复,将受到法院对其不利的不应诉判决;如美方申请撤销无效,案子将进入其他审前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双方交换书面意见、庭审前证据调查程序(也称证据开示)和简易判决等程序。

  以上程序都被称为审前程序。在美国,审前程序是整个诉讼的主要部分。

  美国提起诉讼和启动诉讼不难,但最终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很少,95%的案件都是通过庭前和解的方式告终。

  和解贯穿于诉讼始终,通过双方的博弈,和解可能发生在任何时点。

  如果在审前程序中,Ralls和美方始终未能达成和解,也不能通过简易判决解决,那么,该案件将进入正式审判程序,由审判终结。但根据美国经验,能坚持到这一步的案件少之又少。

  (本刊见习记者朱禁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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