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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原扫黑大队长充当“保护伞”获刑5年

来源:华声在线-三湘都市报 2012-05-25 09:25:38

  3万元入股煤矿,退股数年后“分红”50万元;身为扫黑大队长,竟收受“黑老大”的贿赂,与其“称兄道弟”,为其充当“保护伞”,还请湘潭市人大代表出面给公安局施压,为“黑老大”维权。

  近日,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即扫黑大队)原大队长张新强,因受贿罪一审被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其受贿所得7.4万元、非法所得50万元被依法追缴。

  3万入股煤矿,退股后还要钱

  2001年5月,楚某承包了湘潭县云湖桥煤矿(2003年改名联营煤矿)。彼时,张新强还是湘潭县公安局预审股股长,在该矿入股3万元。

  同年12月,该矿因发生严重透水事故而停产,到2003年4月一直在进行治理,长期亏损。 楚某不愿再继续经营,于2002年底至2003年初,清退了所有入股该煤矿的股金,张新强的3万元股金也被退还。

  然 而,这事还没完。据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2月初的一天,已是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的张新强约楚某在易俗河镇某茶楼见面,以楚某因喝酒吵 架得罪了湘潭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相关负责人马某,以及自己升职提拔需要费用为由向楚某要钱。楚某怕得罪人,送给张新强50万元。

  受贿7.4万,“保护”黑老大

  湖南庞龙物流公司董事长欧建是湘潭有名的“黑老大”。他以暴力手段开赌场、放高利贷,垄断湘潭河东渣土市场,横行湘潭长达21年,非法敛财上亿元。他还以金钱开路,腐蚀、拉拢个别干部,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保护,张新强就是其中一位。

  法院查明,2009年1月至2010年9月,张新强利用职务之便,为庞龙公司谋取利益,3次收受庞龙公司总经理李曙光、6次收受欧建代表公司所送的现金,共计7.4万元。

  一来二去,欧建与张新强成了“朋友”,关系密切。为了欧建的事,张新强找湘潭市人大代表出面,给公安局施加压力,以维护欧建作为人大代表的“权利”。张新强还出面为庞龙公司摆平湘潭学府西路工地阻工事件。

  2010年10月11日,省公安厅对欧建立案侦查。案发后,欧建逃离湘潭,2011年1月7日在天津塘沽某酒店被抓获归案。即使在欧建出逃期间,张新强仍与欧建有联络。2011年3月,张新强被湘潭市纪委立案调查,同年8月被移送检察院。

  一审判5年,非法所得全追缴

  今年3月,韶山市人民法院对张新强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对于张新强收受楚某的50万元该如何定性,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主要焦点。检方指控认为这是索贿受贿,张新强及辩护人称是入股分红。

  法院审查认为,张新强收受楚某50万元属实,但并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涉及张新强的职权,没有交易。楚某是在宽松的环境中,爽快地承诺给50万。”根据“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规定,这50万元是张新强非法所得。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张新强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依法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7.4万元、非法所得50万元,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张新强不服,提出上诉。■记者 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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