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掺杂二甲醚液化气
黑心商贩被批捕
本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陈钢柱
【办案结果】利欲熏心,在液化气中掺杂二甲醚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临湘市人)、艾某(岳阳市云溪区人),4月中旬被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回放】2011年4月至今年3月,王某在其经营的某燃气公司和液化气站销售掺杂了二甲醚的液化气1527余吨,销售金额950多万元。经湖南省燃气燃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其销售的液化气中二甲醚含量高达17.0(W/W),明显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艾某明知王某在销售的液化气中掺杂二甲醚,仍在为其购买液化气1301吨的同时,购买二甲醚226多吨,先后103次帮王某把二甲醚掺杂到液化气里,非法获利11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汪桦介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液化气中二甲醚的含量不能超过3.0(W/W),王某、艾某销售的液化气中二甲醚含量高达17.0(W/W),明显超标。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取决于销售金额。《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某、艾某销售掺杂了二甲醚的液化气1527余吨,销售金额达95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温馨提示】液化气的使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奉劝不法经销商不要以身试法。
【相关链接】
二甲醚是一种新型化工燃料,其燃烧性质与液化气相似,与液化气混合后会产生有毒物质,过度吸入会使人头昏、恶心、胸闷。同时,二甲醚对液化气罐的安全部件密封橡胶圈和连接管等有腐蚀性,会造成液化气泄漏甚至发生爆炸,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不法经销商之所以胆大妄为,在气瓶中掺混二甲醚,主要是受利益驱动,因为每吨二甲醚批发价比液化石油气便宜数百元。
分享到:
五一劳动节就要到了,快给你的好友颁个五一劳模奖章![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