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9日讯(记者 邹靖方)记者今天从省总工会获悉,《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工资集体协商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新阶段。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与工资相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该条例规定,企业方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将由相应人社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该条例规定,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受约方没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并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给予答复。工资分配制度、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和劳动定额标准等都纳入到了协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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